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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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作者:汤啸天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0)02-0028-07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由于我国已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该公约,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国内报刊上见到不少介绍和讨论沉默权的文章。多数学者认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已经只是时间问题,有的还提出了废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建议。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既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又不能弱化国家的司法权,必须准确理解沉默权,重新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

2、严”的内涵,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相统一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坦白、沉默、抗拒的正确含义首先,我们必须对坦白、沉默、抗拒的真实含义有一个确切的理解,以便准确界定各自的内涵。坦白的字面含义是如实地说出自己的错误或罪行。根据《犯罪学大辞书》的解释,坦白是指“犯罪分子真诚悔改,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注:康树华,王岱,冯树梁.犯罪学大辞书〔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902.)《公安学词典》认为:“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

3、行为。”(注:李增春.公安学词典〔m〕.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304.)具体地说,坦白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坦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询问、传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为争取从宽处理而交代自己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二是服刑过程中的坦白,即正在服刑的罪犯对审判中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未作认定的罪行,经过教育后作了如实交代。如上海市司法机关在1999年9月2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在关押场所深入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全市各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关押场所,要结合自身职能,……促使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争取立功,主动坦白争取宽大处理。”我国《刑

4、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学术界所说的“准自首”)。在严格意义上,坦白并不等于自首或准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坦白与自首、准自首的差别有二:其一,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是被动交代;其二,自首、准自首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坦白的内容则是已经为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曾经追查过的罪行。显然,“坦白从宽”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首与准自首规定的基本精神,应当予以肯定。笔者认为,自首是主体在犯罪后采取最积极的态度与司法机关

5、合作,准自首则为次积极的态度,坦白仍属积极合作之列。故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无论是否已为司法机关掌握,只要经查证属实,应当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宽处理。因为从实践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到底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哪些罪行,被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时是无从知晓的;司法机关也没有义务事先或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机关现已掌握其何种罪行。被告人所交代的既可能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问题。所以,从总体上讲,坦白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查清犯罪,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坦白,一方面要加大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另

6、一方面也确实存在漏网的可能,司法机关以坦白从宽的政策对坦白者予以肯定和鼓励并无不当。沉默的字面含义是不说话。从法律意义上看,沉默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沉默作为人的一项权利即为沉默权。沉默权体现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准则,学术界称之为“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沉默权的具体内容在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中得到了较全面的反映,即:1、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2、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3、你有权利在同警察谈话之前会见律师和在现在或将来回答问题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5、如

7、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位律师询问;6、既然我已经向你告知了你的权利,那么,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吗?显然,保持沉默是主体在意志自由状态下的自主选择,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选择沉默的权利,是为了使控辩双方的权利趋于平衡,使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免因为不得不回答来自控方的质问而陷入被迫自证其罪的状态。抗拒一词的字面理解是抵抗和拒绝。但是,由于主体的立场不同和历史条件、现实背景的差异等因素,人们对何为抗拒的理解差异甚大。我国在“文革”十年内乱时期,曾经用“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来注释抗拒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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