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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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摘要】经济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存在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认定并划出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学理论的立题之处。经济法具有对整体社会经济调节的整合功能,相对于传统部门法来说,经济法的一个显著性的功能是其政策性,实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有效协调和良性互动。    【关键词】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创新    中国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从20世纪末开始,因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经济问题矛盾突出,迫使我国强化法制建设,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崛起的新兴法律。伴随中国

2、经济法的发展,人们从实然层次上科学地认识、把握经济立法,又从应然和理论层次上确定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学从孕育到逐渐成熟,是一个曲折而复杂的历程,为我们继续研究和进一步发展经济立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点。我国的经济法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硕果。探讨经济法理论,研究构建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对法学理论的创新影响,总结经济法理论对未来发展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    我国现行经济法主体突破了国家市场的二元架构,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两个主体,一些学者把政府和市场看成是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政府可以在市场出现问题时进行行政干预,即国家指导,但国家指导有时也会

3、偏离市场规律,导致市场运行的不规范。对于政府的不规范行为需要完善的法律加以规范。这种规范既是对政府、市场正确干预的法律定义,也是对国家指导缺陷的纠正和禁止,是更加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的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和多变,对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完全应付当今的经济现象,需要法律的存在,以便规范和加强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    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论证    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被看作是经济法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经济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一直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

4、。他们认为经济关系可以拆分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三种,经济法也可以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三部分组成,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也可以由上述三种方法构成。由此认定经济法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论和观点,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多元和多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不能够简单地相加混合的,只在浅层次上采取平面切割法去理解经济法,显然是片面和行不通的。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的组合系统,每一部法律都是.L.一个有机系统,各个部门法系统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整体,也就是说

5、法制系统是由若干个法律子系统构成。应用辩证唯物主义色彩浓郁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我国经济法的独立以及部门法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的独立正名,经济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存在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①    经济法理论突破了公法与私法两分法的局限性    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源于古罗马时代,那时的法学家为了研究法学的方便,把法律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即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我国的法学研究者正是基于此理论,但这只是前期法学研究的理论依据。这种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源于一种板

6、块式思维,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视社会关系为一个整体,认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静止状态,公法和私法具有清晰的分界线。②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相对简单,国.L.家对社会的管理较为单薄,无需过多复杂的手段,仅用公法调整就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至于发生于市民社会内的各种法律关系,应用私法就可以进行调整。这一时期相对稳定,公法与私法各自在分内调整,相安无事。然而对于今天的社会实际,社会化大生产充斥整个市场经济复杂化、综合化的经济活动,简单的二元法已经不能适应如今复杂的社会活动及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角度和多维度的立体关系之中,公与私的划分难以适应现实的要求,这种观点也应该被摒弃。

7、  在高科技及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经济领域相对变得复杂。在经济领域中,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要求国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规范私人间的社会行为,这就形成了公私不明的局面。如国家对价格卡特尔协议的限制就是一种公法对私法的渗透。还如国家通过预约定价方式建立与纳税人的平等协商关系,又如在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行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对金融市场进行平衡与规制,从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等等。也是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利用和渗透。由此可见,一些复杂问题如果不能在私人领域内部处置,那么最终的裁决一定会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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