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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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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新论一、国外学者的经济犯罪观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在此,笔者主要对美国、德国和台湾学者对经济犯罪的研究进行考察。 1、美国 美国学者中,对经济犯罪的研究贡献最大的,当属著名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教授。萨瑟兰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这个概念,认为这是一种“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在1949年出版的他的著名著作《白领犯罪》中,萨瑟兰对白领犯罪的概念作
2、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萨瑟兰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是一种由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采用的通常是诈骗的方法,侵害的是基于职业准则和较高社会地位而存在的委托信任关系。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包含有5个基本要素:(1)该行为是犯罪;(2)行为人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3)具有很高的社会身份;(4)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5)侵害了委托信任关系。其观点侧重于强调犯罪主体特征且倾向于把白领犯罪的行为局限于白领犯罪人特定的职务活动范围内。《牛津法律指南》 将白领犯
3、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他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开了美国经济犯罪概念研究之先河,对美国乃至欧美其他国家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影响也很大。“然而,萨瑟兰的定义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认为这个概念用语含糊,表达不当。”此外,美国学者普遍认为,“萨瑟兰的定义强调的是犯罪主体,是富人和有权势的人,因此,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昆尼主张把白领犯罪扩展为所有在职业活动中所进行的犯罪,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这就是“职业犯罪”。 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
4、美国学者对白领犯罪逐渐取得了一些共识:(1)白领犯罪虽然是犯罪,但不一定是违反刑法典的行为,它违反的往往是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白领犯罪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传统的刑罚方法不一定就是适当的方法;(2)白领犯罪的重要特征是非暴力犯罪,是手里掌握着某种权力的人所进行的一种背离了职业活动的行为;(3)大多数白领犯罪是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和法人,但是,白领犯罪还可以是社会各阶层的人。农民、修理工如果实施了销售参水牛奶,给电视机进行不必要的修理之类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成为白领犯罪;(4)白领犯罪通常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由于有
5、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美国国会于1979年在《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TheJusticeSystemAdminstrationImprovementAct)中,对白领犯罪下了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以便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或者非法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从目前美国关于经济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看,白领犯罪的概念主要起到统一认识、协调各方面执法力量、明确刑法打击对象的作用。 2、德国 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德国犯罪学界还是德国刑法学界,至今都还没有
6、为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找到恰当、准确的科学定义。”根据王世洲教授的考察,德国学者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视角: (1)从传统的犯罪学定义出发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例如,“经济违法行为是由在社会经济中的上层阶级成员,在职业活动中进行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是,这种观点就象萨瑟兰在美国提出的白领犯罪受到批评一样,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一是因为这显然不符合德国的行为中心主义,二是因为范围不准确。 (2)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出法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这种观点,从刑法保护的法益出发,尤其是从超个人的法益出发来考虑经济犯罪和经
7、济刑法。最先提出这种观点的是法学家林德曼(Curt.Lindemann)。“林德曼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的(社会的)法益的侵害”,主张应把国家整体经济当作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性行为。这种观点,现在已经成为德国刑事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德国刑事法学界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概念。“该定义的贡献在于突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试图把经济犯罪同以侵害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财产犯罪加以区别。” (3)以处罚方式为主保护法益为辅提
8、出的经济犯罪。如德国《经济科学简明词典》中就认为,经济刑法是指各种对危害经济的行为方式使用刑罚、行政措施或者罚款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经济犯罪就是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 3、台湾 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认为,“经济犯罪乃至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合同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犯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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