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中“弃权”与“失权”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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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中“弃权”与“失权”解释说明对保险中“弃权”与“失权”解释说明对保险中“弃权”与“失权”解释说明对保险中“弃权”与“失权”解释说明  .“弃权”与“失权”的区别首先,从“弃权”与“失权”的起源上来看,  “弃权”起源于合同的解释原则;而“失权”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平衡法。其次,从“弃权”与“失权”的性质上来看,  “弃权”是属于合同行为,而“失权”是一种侵权的行为。第三,从“弃权”与“失权”建立的基础来看,“弃权”是建议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而“失权”是基于一项错误的陈述。第四,“弃权”与“失权”适

2、用的原则也是不相同的,“弃权”是受口头原则的约束的,因此口头弃权也是弃权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失权”不受口头原则的约束;最后,“弃权”与“失权”原则的目的也是不一样的,“弃权”是使弃权的一方的意图有效,而“失权”刚刚相反,是使失权一方的不公平的意图失效。对“弃权”与“失权”的进一步说明“弃权”与“失权”不仅是约束投保人的,更是约束保险人的,但是,保险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会委托保险代理人等保险中介人为其进行保单营销及保单的初次承保等业务,因此,要彻底地理解“弃权”与“失权”,就要全面地理解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以及投保人之

3、间的“弃权”与“失权”的关系。1.弃权的意图弃权的关键在于弃权的一方是有意识地放弃某项权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有些弃权是默示弃权。例如,如前所述,保险人持续重复地接受投保人在超过宽限期结束后缴纳的保费,这就是一种默示的有意识的弃权,表明保险人已经默认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期缴费,保险人已经放弃了宣布在宽限期之前保单失效的权利。然而,很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旦保险人和投保人一方发生纠纷,法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人是否是有意识地放弃某项权利。譬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时,如果保险人要求被保

4、险人提供致使被保险财产受损的事故报道,而不是给被保险人送达正式索赔申请书表格,法院认为保险人已经放弃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交填写完整的索赔申请书的权利,这个案件中,保险人接受的被保险财产受损的事故报道意味着保险人已经放弃了要求正式索赔申请书的意图。2.保险人对某项权利的知晓《合同法》的一个假设就是起草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内容是了解和认同的,因此,法院认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是洞若观火的。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1)代理人所知视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代理人

5、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首先,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授权书才可在权限内开展代理业务;其次,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上与保险人视为同一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直接对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人必须对其代理活动承担法律后果。譬如,在美国,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为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的时候,代理人知道投保船舶等真实情况但是却未经投保人同意,未在投保申请书上真实地反映出来,则大多数法院将认为代理人所知视作保险人所知,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者

6、给付保险金的权利。(2)代理人和投保人合谋法院不允许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从代理人和投保人合谋的保险合同中获益。如果存在代理人和投保人合谋的情况,代理人所知视作保险人所知的原则不再适用,代理人或者投保人故意在投保申请书上填写错误的信息,那么这不影响保险人基于“不如实告知”而行使抗辩的权利;例如,在投保海上保险时,保险代理人已经了解到投保船舶的维修历史并且最近刚刚维修过,但是保险代理人在帮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的时候,故意填写了错误的信息,并且投保人也知道代理人故意为己填写错误信息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保险人

7、没有丧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3)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被授权的保险代理人能够代表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只要经保险人授权,保险代理人放弃对保险合同某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三、“弃权”与“失权”的适用范围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包括保险索赔及保险理赔等各个环节,都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弃权”与“失权”的情形,通常,“弃权”与“失权”适用于保单申请、保费缴纳和理赔管理,具体情况如下列3个表格所示。四、“弃权”与“失权”禁止使用的范围1.涉及可保利益、公共利益的权利正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

8、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美国的大多数法律中规定,保险人不能援引“弃权”的法律范畴而使一个缺乏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关于可保利益的要求不仅是为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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