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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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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的代名词。至于一物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一物一权原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
2、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的代名词。至于一物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
3、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一物一权原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的代名词。至于一物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
4、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一物一权原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
5、保守性的代名词。至于一物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一物一权原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物权所要确定的,并非任何人与任何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之间的归属关系。而由于物权的标的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便生出一物一权主义。(一)"一物一权"的含义及其理由对于物权法上的
6、一物一权主义(EineSineSache,einRecht),学说上存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为多数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①]另一种是中国大陆一些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物权,而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其内容不相容的物权。[②]两种解释中,当以前者为妥。原因在于,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一物"才能成立所有权;其二,前述物权标的的同一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
7、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由数个物所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亦即"一物仅有一权,故数个物不能成立一物权,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③]而如果将"一物一权主义"扩张适用于他物权,则明显缺乏逻辑支撑:倘"一物一权"之"权"指"物权",则任何他物权的设定,不能排除物之所有权(即在设定有任何他物权的情形,由于所有权的必然存在,就不可能"一物一权")。至于两项用益物权(不能相容之他物权)于同一物之相互排斥,在所有权存在的情况下,也并未说明该物之上仅为"一权"。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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