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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论文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freelinsolidumdominiumessenonpotest)的规则。这一规则
2、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便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之外部范围明确化,以便法律对其支配予以保护。为此,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两项原则相互呼应,前者确定支配客体的范围,后者确定支配的内容,遂"使物权在商品交换之现代社会,具备交易客体之条件";二是因为社会观念认为在物的一部分或者数物之上设定独立的物权,既无必要亦无实益。"而由于一物一权,遂间接使得物权易于公示,交易之安全因而获得确保"。④对此,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从商品交换需要的角度,更为着重地强调指出了交易的特点对于一物一权主义的存在所发生的决定性作用。他
3、认为,近代物权法之一物一权主义既不单纯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物权法之历史沿革的产物,也不是纯粹的学说理论进行逻辑演绎推理的结果,相反,它是近代所有权具有商品性的当然归结。⑤"商品的所有权概念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且要求其客体具有物质上的统一性,或者更确切地说,应称为一物的统一性。""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以对客体交换价值的独占的、排他的支配为内容,所以必然要求其客体的范围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通常是唯一的。"⑥根据川岛武宜的观点,一物一权纯粹源于商品交换的需要,这是因为,商品交换即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商品所有权的客体在物质上的统一、在范围上的明确,则是
4、交换的前提。很显然,川岛武宜的理论选择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观察角度:罗马法以来关于一物一权主义的阐释,其着眼于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确认之需求,据此,该原则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被认为是表现于"定分止争";而川岛武宜关于一物一权主义的阐释,其着眼于财产的动态流转亦即交易进行之需要,据此,该原则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则被认为是在于推动经济生活的运行。许多学者认为,川岛武宜的观点,对于传统物权法理论的改造,具有极大意义。从财产静态归属的确认的角度予以观察,一物一权主义的确表现了人所具有的一种私的本能(私的观念天然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我的即属于我。而何谓"我的",须
5、有界定;而一物一旦成为"我的",就不能同时再成为"他的")。而这一原则明显具有三大好处:一是便于物权客体即支配范围的确定,否则难以用公权保护之;二是便于物的利用及物权关系的简单化(就一辆汽车而言,假若该辆汽车从整体上既是"我的",又是"他的";或者车轮、车灯是"我的",车厢、车窗是"他的",其实在观念上未尝不可。之所以不可"一物数权"或者"一权数物",原因在于生活实践需要物的利用上的简便,财产的归属关系需要判定上的简便);三是便于物权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但此种基于静态财产归属关系而加以阐述的一物一权理论,其本身确实存在某些天然的困难和不合理:例
6、如在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上,在罗马人眼里,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⑦而这一思想居然为《德国民法典》第94条所不折不扣地继承。这种极端,对于保持物的"整体性"(土地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不可分离)是有必要的,但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多元化,土地上设置的他物权日益丰富(包括地上权的设定),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的现象日渐普遍,而不承认建筑物为独立于土地的物,当然极不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建筑物作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就这一问题,事实上,日尔曼人显得比罗马人聪明一些。日尔曼法就认为,建筑物与土地非属同一(早期,鉴于建筑物的临时性,建筑
7、物在日尔曼法上被视为独立于土地的动产。后来,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建筑物日渐牢固,与土地得长期、稳定地相结合,法律上即视其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⑧《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采用的就是此种做法。而在解释建筑物为何得独立于土地而单独成为物权标的时,任何仅就建筑物在"客观上"与土地两相分离所展开的分析都是没有必要的。建筑物之所以被视为独立于土地,根本原因仅仅在于"交换之需要"。但是,主要依据物之静态支配确定和解释一物一权的传统理论,对于现代社会财产交易的发展究竟是否会产生极大不利呢?换言之,完全以交易的需要即物的动态流转确定和解释一物一权,又是否能
8、够具有合理的论据呢?在此,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多以所谓"集合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予以论证。(二)集合物的独立地位是否构成对一物一权的挑战?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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