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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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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死刑的适用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的建议 一、“少杀慎杀”是我党对待死刑的一贯政策 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这是我党对待死刑适用的一贯出发点。毛泽东同志在不同时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从我国国情出发,为了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主张保留死刑的思想。但在这一前提下,又强调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严禁乱杀的原则。从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到建国后,这一原则一直贯穿在毛泽东同志对待死刑的思想之中。如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但是决不可多杀人,
2、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1948年1月18日针对当时农村土改运动中存在的多杀乱杀现象,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曾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在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同志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要不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阐述了对待反革命分子“杀、关、劳、放”的综合治理思想,并进一步论证了少杀慎杀的方针:“机关肃反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
3、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不信任。”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给我国的刑罚制度指明了方向。 刘少奇同志在建国初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死刑适用观点。 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保留了死刑但又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在限制死刑方面,主要表现在“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既不抹杀死刑的积极社会效果,又不夸大死刑的作用。这些政策正确指导了我国的刑事工作,既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又符合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 二、为什么要“少杀慎杀” (一
4、)“少杀慎杀”是实行“仁政”的表现 中国帝王被称为“天子”,古人讲“人命关天”,原因就在于关系到江山社稷,虽然当时的统治者不象如今的文明社会一样重视人权、爱惜百姓的生命,但他们却关心自己的江山。隋朝的法典《开皇律》在颁行后删去死刑条款81条。著名的盛唐法典《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据《旧唐书·刑法志》载,唐太宗贞观四年全国共处决死囚29人;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共处决死囚58人。盛世期间统治者均把限制死刑作为他们“仁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少杀慎杀”可以得民心 少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多数群众的同情。在杀人太多、多
5、捕多杀的社会环境下,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少杀,有利于团结犯罪人的亲属。据了解,某省一个设区市近几年内平均每年执行死刑200例左右。据调查分析,每执行一例死刑,会有12名左右的犯罪人亲友对党和政府持不满甚至仇恨的态度。党同这样一部分群众就成了对立面,就会丧失这部分群众对党的支持和拥护。如此下去,若干年后,对立面将越来越大,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少杀慎杀”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价值 我国的司法注重改造功能,注重反面教员的价值。坚持少杀慎杀,能使我们更有条件充分利用罪犯的反面教员作用,这一点具有十分重大的法学意义。建国初期我党改造日本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
6、战犯等成功的司法实践,对振奋民族精神,保持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都曾起到过很好的作用。 (四)“少杀慎杀”有利于案件侦察和反腐的深入 “少杀慎杀”不仅可以给犯罪人一条自新之路,而且可以保存一批活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尤其是目前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政府官员的腐败案件,一旦对犯罪人实行死刑立即执行,很可能会杀人灭口,失去查出更大犯罪分子的机会,让这些幕后人物长出一口气,继续逍遥法外。这使得反腐案件在不能掌握切实证据和处在复杂社会关系干预的情况下步履维艰。同时也会引起群众的误解和猜测。 三、对我国死刑适用的建议 为了切实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现对我国目
7、前死刑的适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主要集中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针对目前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的社会现象,我国又对许多经济案件增设了死刑罪名。这种不加区别地对严重经济犯罪广泛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是否就一定能达到立法的初衷呢?从理论和实践中看,并非如此。 经济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有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曾说:“死刑以及以之为中心的重刑主义在预防犯罪方面总体是不成功的。”尤其是在对待经济犯罪方面。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病,老百姓对之深恶痛绝。但这与“杀人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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