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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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  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黄宗羲

2、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

3、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2.批判传统的法律观。黄宗羲在批判“一家之法”的同时,也对于某些“论者”对于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论者”对法律是持工具主义的态度,是为人特别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有德之人去执行也不行,在“治法”与“治人”的关系上,坚持“治人”为首要。黄宗羲对此持反对态度,他指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

4、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非法之法”桎梏了天下人,而非“人”(其他治国之人)桎梏天下人,因此,应当先“治法”(立天下之法),然后再“治人”。  (二)对大同社会下法律的构想  黄宗羲同其他正统的儒家学者一样,认为人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三代”(夏商周)时的社会,因为这个时代是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是人类的大同社会。在大同社会里,是君臣共治,而且君臣尤其是君主没有私心,都是为了天下民众的安定和谐。因此

5、,黄宗羲对未来社会法律制度的构想是建立在大同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表现为:  1.极力主张限制君权。在黄宗羲所处的那个时代,帝王一人高高在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君权的有效限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他首先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指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以此为他的限制君权思想提供理论支点。  黄宗羲有关限制君权的构想,第一是君臣共治。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因此应分治天下之权与他人而共治之。这里所指“一人”便是“君”,“他人”则是“臣”,君与臣是合。第二是恢复相制。黄宗羲认为由于相非世传,必贤,可补世

6、传天子之不足。第三是学校议政。黄宗羲认为,古时学校不仅是培养士的地方,且是提供治国方略的根本之处。学校之士不以天子好恶评断是非。因此,学校议政,可以限制君权。  2.重设方镇。黄宗羲认为明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地方权力太小,特别是边戍地区。应在边戍地区重设方镇,赋予统帅以财政、军政、官吏任命等自主权,并允许其传世,这样既可以戍边,可以解决部分财政问题,还可以限制中央权力。  3.渴望立天下之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之法”是为天下立法,是真法。在天下之法下,人无贵贱之分,法虽疏却能很好地治理天下,人们就又可以重过“三代”时的生活。  4.建立规范的多种选拔官员的法律制度,

7、即宽于取士,严于用之。他指出:“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这里的士指治国之士。    二、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于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历以来存在着争议。有人视之甚高,把《明夷待访录》中的思想视为中国的启蒙思想;有人则贬之甚低,如近代章太炎就认为《明夷待访录》是向清廷上条陈等。武树臣先生在看待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时,往往与西方“启蒙运动”时的人物及其法律思想相比,其他学人也有类似看法。  对于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认识:  首先,他是渴望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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