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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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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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之探讨  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采用简化审理的方法,成为目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大热点。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性质及适用原则等诸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甚至出现在操作上不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化改革。  一、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是一种庭审方式和技巧的运用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供认不讳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充分;(3)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诉讼程序来判断,仍属刑事普通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普通程序某些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简化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在庭审中运用的方法和技巧,并不改变其适用程序的性质。因此,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没有创制新的诉讼程序和权力,而且,简化审理的方法应适用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全部或部分承认的所有普通程序案件;既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被告人,也可以适用于审理部分被告人,而不必排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聋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外国人犯罪案件,其

3、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情形。  二、采用简化审理方法并不要求被告人放弃任何诉讼权利,故也无必要事先征得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同意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法和技巧都不能剥夺限制被告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也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任何诉讼权利,这是原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在实施简化审理方法时,应当充分予以保障。因此,对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没有必要征得被告人同意。而且,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被告人也

4、无选择程序或庭审方式的权利。实践中,被告人认罪问题较为复杂,对于起诉指控的多罪名和犯罪情节,被告人可能全部承认,也可能部分承认;即使被告人庭审前表示承认,也可能在庭审中否认,或者与此相反。因此,庭审前征得被告人同意并在庭审时宣布适用简化审理方法既不合适,也不具操作性。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应是针对具体案件而灵活运用的。例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名犯罪事实,其中抢劫、盗窃认罪的,则只对这二罪名事实简化审理,如被告人在庭审前对起诉书指控的否定态度而在庭审中又当庭认罪的则可采用简化审理方法;反之,则不宜采用简化的方法。  三、简化审理内容仅

5、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辩论不能予以简化  如何掌握简化内容,是适用简化审理方法和技巧的关键。笔者认为,简化应当仅限于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叠证据的出示。从审判实践中,庭审时间的冗长,主要在于两个阶段。一是讯问被告人阶段,如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法庭对被告人进行较为详尽的讯问是必要的,在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再要求被告人陈述。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仅就有异议部分进行陈述。庭前证据交换,应在庭审五日前完成,法院应制作《证据交换笔录》详细记载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展示的证据内容,交换的意见,注

6、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及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并由控辩双方签字后附卷。在证据出示上,由于被告人认罪,法庭只需传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不出庭的关键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物证即可,不必将所有证据宣读。对证明被告人无异议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般不必宣读证据的详细内容,仅需简要说明证据的获得情况,主要内容及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明被告人有异议的犯罪事实或应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应重点举证、质证。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可一并出示,或简要概括总结,并在该组证据全部出示或总结后,一并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而不必一证一质。庭审小结阶段,审判长应重点说明法庭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适用

7、法律的判断和理由,对双方没有异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应当简略法庭辩论辩护权是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法庭不能明示或暗示被告人放弃式限制辩护权,不能限制辩论时间,更不能限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时间,当然,由于普通程序采用简化审理方法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在辩论和最后陈述时,所花的时间自然要比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简短,但这里是庭审中自然形成的效果,作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能强制性简略法庭辩论,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发表公诉辩护意见时可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的具体意见,公诉人对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的意见,可以不予答辩。  四、

8、简化审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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