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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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作为国家,当牺牲无特定责任人的合法利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破坏原有的利益格局时,就必须给予受损害的特定成员公平合理的补偿。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大力指导,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较为广泛的行政补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指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有利于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推进

2、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深远的学术理论和现实实践意义。  一、行政补偿  各国学者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定义行政补偿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行政补偿概念也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行政补偿的概念定义为:国家行政主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管理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履行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国家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法补偿特定行政相对人所遭受损害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行政补偿

3、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其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行政法中所关于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人财产权关系的内容日益凸显。我国认为行政补偿的发生原因包括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及其附随效果所造成的特别牺牲,也包括公民因实施公法之无因管理行为所遭受的特别牺牲。其中,公权力附随效果的特别牺牲是指在实施公权力时,行政主体并非有意占有或使用私人财产,或者限制私人财产权,但客观上存在着破坏或实质减损相对人权益的实施,进而使相对人承担特别损失。再者,行政相对人因公共

4、利益的维护而遭受了个人利益的特别损失,两者利益的损益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公共利益显然不为行政相对人一方享有,而为社会或集体成员共享。  各国对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都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每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不同侧重角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和理论观念。主要有以下代表性的学说观点:  (一)特别牺牲说  该学说是由德国奥托麦耶提出的,其主要思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或征用等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损失,他们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了其他人的责任,这

5、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对承担了他人责任的这些特定主体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  (二)公平负担平等说  该说认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公民既然是公共产品的实际享有者,理所当然也应当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实施者,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角度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造福于民。如果国家的一些诸如征收、征用、选用的一些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损失,作为这种损失就应该由全社会的成员一起来分摊,但这从现实角度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国家就可

6、以通过税收收入由国家来给予受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这样就达到了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承担,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人权保障说  保障人权的理念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尤其是法律生活的各个领域。该学说认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权,当公民遭受到国家其他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对遭受损害的公民给予补偿。保障人权也是国家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既然在法律领域内,当公民的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的时候,国家有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保障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补偿或者赔偿,那么当国家的行为

7、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时候,这种责任就更是责无旁贷。  (四)无过错责任理论  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是否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由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可是从损害结果来看,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特别损失,在相对人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无端致使个人权益受损是理应获得相应弥补的,符合权利救济的基本要求。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

8、体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与否的问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五)不当得利说  该学说认为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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