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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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下)五、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  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场变化不但波及并且改变着乡土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而且农村经济改革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是出于正式制度自上而下的安排,而是出自农民的创举,出自非正式制度对于正式制度的抵抗和挑战。事实上,在从50年代到70年代,国家政权一步步深入乡村,并且成功地实现了对于基层社会的监控的整个过程中,这种抵抗

2、和挑战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比如在从50年代下半叶到60年代初的不同时期,浙江、河南、安徽和广东等地都曾尝试过实行“包产到户”,其中,1962年,安徽省大部分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沉石,米有录,1989:8)更不用说,以自留地、猪禽饲养和家庭手工业为基本形式的家庭生产在许多地方一直顽强地保存下来。(黄宗智,1992:203-10)只是,这种抵抗一直受到正式制度的严厉压制而无法壮大,更不能获得合法地位。  1977年春天,安徽省的个别生产队,为对付干旱的威胁而在部分作物上实行了有限的“包产到户”。出

3、人意料的是,这种经营方式很快便播及其他县份。到1979年底,该省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将近4万个,增产效果极为显著。至1980年秋,全国大约有2亿人口进入了家庭承包经营。也是在同一年,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开始取得合法地位。此后两年,农村生产责任制进入了一个多元发展与变化的时期,到了1983年,农业生产中“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比例已在全国达到95%以上,而在当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被正式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之中。(周其仁,1994:61-8;林毅夫等,1994:122-

4、5)  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及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不过,这里要指出的是,同一过程还表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相当积极的作用。因为很显然,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创举”和“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

5、。比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形式,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以家族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等,都具有相当久远的渊源。虽然正如学者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如家户经营等,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而已经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制度创新,(周其仁,1994:69-70)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所有那些制度创新都是农民依靠他(她)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在此过程之中,地方性知识,包括过去三十年经验在内的历史

6、记忆,都是不可或缺的创新资源。比如被经济学家誉为农村经济改革中一大制度创新的土地转包,其实也是对一种久已存在的土地制度的利用和再造。如果说土地承包可以合理地比同于租佃制的话,(林毅夫,1994:125注1)那么,建立在承包基础上的土地转包就有些类似于传统租佃制度中的“一田两主”现象。后者的基本特征是地权的分化:在近似于所有权的“田底权”之外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田面权”,两者皆可以单独转让。(梁治平,1996:81-91)当然,现时的土地转包远没有强固到可以对抗发包方的程度,产生转包的原因、途径等也与明清

7、乃至民国时代“田面权”的转让大不相同。然而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乡民对于转包这种形式并不陌生,对于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不陌生,只要有足够的利益冲动和适当的制度条件,他(她)们就可能运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借助自己所熟悉的形式,按照自己的想法作出选择,而不管这种选择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传统的式样。就这一点来说,70年代末,农村自发的承包活动首先在安徽地方——传统租佃制度最为发达的区域之一——蓬勃兴起,恐怕不是一种偶然现象。  当然,即使是在经济领域,即使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确实具有促进作用,也不

8、是所有非正式制度都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并最终为正式制度所吸收。一个值得注意的更为复杂的事例来自民间信贷方面。在农村经济改革的最初将近十年,民间信贷在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活动中的作用甚为有限。[41](周其仁等,1994:320-1)然而,1986年以后,农村中民间借贷的规模开始大于正规借贷的规模。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0年,民间借贷的规模以平均每年大约19%的速度增长。而且,除西藏以外,全国各地都有有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报道。在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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