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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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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原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正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再加之物价调整、货币等因素,使得某些经济情事发生大起大落的剧变,改变了某些经济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就难免使某些合同难以再绝对遵守和履行。比如在我们审判实践中曾遇到的以下这四种合同情况就是这样。一是某些农村承包合同,其中主要是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这类合同承包期一般比较长,有的规定20年至30年左右,当年订合同时水果价格低,每亩果园承包费只有几百元,近几年果价上涨几倍,发包人认为越履行合同集体越吃亏,承包人又不同意增加承包费,以致发生了大量纠纷,有的形成全村几百户村民
2、抢果械斗;二是某些期限较长的供货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订合同时价格或加工费较低,而市场物价暴涨,生产厂家越干越赔钱,对方又不同意调价,因达不成变更或解除协议而发生诉讼;三是因市场疲软和互相拖欠的“三角债”形成的某些合同;四是某些涉外来料加工合同。象以上类似合同情况若继续绝对履行将会极不公平、合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关系遭到破坏。为了使陷于紊乱状态的经济关系恢复常态,依情事变更原则对经济合同进行调整是一条必要的和可行的途径。下面,拟就情事变更原则的某些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溯源 德、日各国民法典,皆以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民事活动,如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
3、应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亦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现今不再作为仅适用于债的关系的原则,而被视为调整全部民事活动的规则。如德国学者Hedemann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之作用,世之罕匹,为一般条款之首位。[①a]台湾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系帝王条款,乃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②a]我国大陆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一般指导、解释功能外,还有补充法律的功能。[③a]情事变更原则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因此,如欲明晰情事变更原则本质,则应追本溯源。 诚实信用原则原属一种道德观念,源自于罗马法上
4、的善意与衡平。传至古代德意志法,成为“依据诚实及信用方法作誓”。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第858条规定,“履行契约除依条约或法规外,应依诚实及信用原则,依诚实人所为而为之。”因此,学者多谓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将其看作“帝王条款”,确认其具有深远的重要性。[①b] 罗马法一般固守契约严格遵守原则。即使在衡平观念渐次发展之比较进步的罗马法,仍未确认此原则有例外之情况。但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古教会法上,受日耳曼古代法的影响以及基于人道正义原则立场,法律上始承认情事变更对契约应产生影响。例如,刀剑借用人于出借人发狂时,认为借用人的返还义务应生变更。婚姻预约于有麻风、发狂、失明或其他一定情形
5、,认为得解除契约。理论根据在于认为契约包含的默示条件。至于情势变更对工商业交易产生影响,是在后期 过去立法中对情事变更原则不予接受不足为奇,因为:首先从建国始到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间,我国尚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因情事变更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况且理论界也缺乏对此问题的系统研究。其次,在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前虽已开始改革,但国家对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持慎重态度,即“摸着石头过河”;并对因改革出现的问题,总是辅以相应的行政手段解决。所以,立法者认为在我国不会出现类似物价大幅涨跌的情事,确立该原则实无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进程加快,尤其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
6、化。明显的例子是1988年出现了物价涨幅过猛,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造成了大批合同难以履行,今后改革还要走向深入,每一项措施力度都较以往为大,如税种改革、汇率调整等,再加上国际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外部不可测因素增加,由于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履行导致不公的现象将日趋严重。因此,在我国立法上填补空白,确立情事变更原则是大势所趋,以拨正失衡的天平。正如英国著名法官Simon所说:“一个即将履行的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一系列他们完全意料不到的情况变化:极不正常的价格涨落,货币突然贬值,履行合同的意外障碍,或其他类似的事件。然而,这些事件的本身都不影响他们已签订的合同。但另一方面,如果
7、参照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来考虑合同的各项条款,能够发现当事人从来没有同意,在现在发生了的预测不到的、完全不同的情况下,还要受合同的拘束。”[①g] 六、现有法律规则并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 (一)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 德国法学家Hedmann将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列为“一般条项”,同具有法律规范的地位,同具一般性、原则性、领导性特征,它们的产生是由社会进步导致的结果,以发挥法律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效能。但两者之间存有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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