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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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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协调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我国合同法草案曾对此原则作了尝试规左,但在草案付诸表决的前夕,因各种原因删除了此原则。但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它,并在实践中已有运用。立法的删除,司
2、法实践的运用以及中国人世后带來的变化,无疑对它口后再次走上立法H程提供了条件。因此,本文拟从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发展、理论依据、适用条件及效力、《合同法》未规定的原因来探讨在立法中确定该原则的必要性。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发展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情事不变条款”,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具有如下含义的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该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事不变条款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到18世纪后期,山于运用过滥,损害了法律
3、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思想的价值,情事不变条款的命运自然不佳。继起的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因而情事不变条款愈丧失其重要性。就立法來说,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未规定情事不变条款。两次大战后,资本主义各国经济、社会等方面发生剧烈变动,情事变更问题乂受到重视。如徳国法院从第一次世界人战以后就经常遇到情事变迁的案件,主要是对战前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由于德国民法典对情事变更并没冇明确规定,法院只好自行处理
4、。一方面通过对现冇法律规则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德国又借鉴了学者奥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并在实务中反复实践,形成了被称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的法律制度,使之成为德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一切情事变更问题的固矩法律依据。(朱荃:《谈我国合同法Z缺漏一一,情事变更原则》,北人法律网)。而在法国,某些地方法院通过扩大解释不可抗力概念或依据诚信原则来解决因情事变更产生的过度不公平现象。行政法院则创设了“不可预见”理论,也部分解决了因情事变更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尽管如此,法国法院对以情事变更为理山要求免除履行的抗辩要求依然很严格,一般
5、不容易予以接受,只存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可预料的,使债务人在相当期间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碍,方能解除债务人的履约义务。至此,大陆法系逐步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只是这种确立多以判例和特别立法形式为表现,而未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在英美法系,英美法解决情事变更的原则称合同落空。合同落空原则最初见于1863年的“租用音乐厅判例”(朱荃:《谈我国合同法之缺漏一—情申变更原则》北大法律网)。被告将咅乐厅租给原告以举办咅乐会,但在履行前,该音乐厅被大火烧毁,法院判决解除被告的合同义务。这一判例显然是“契约严守”的一种例外,也被学者认为是现代履行不能理论的来源。而
6、英美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合同落空是合同的目的落空,并认为该理论源于1903年“加冕典礼案”(朱荃:《谈我国合同法Z缺漏——情事变更原则》北大法律网)。该案中,租赁房屋合同的目的因英王加冕典礼的取消而落空,因此租赁人的租金缴付义务也就免除了。所以从1863年确立“不能履行”原则、1903年确立“合同落空”原则至今,英美法系L1形成涵盖以上两类原则的合同落空制度,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国际立法方面,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和欧洲合同法委员会1995-1996年间起草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屮都明确规定
7、了情事变更原则,并且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制度构成。由此可见,在立法或判例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已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大势所趋,我国亦不应例外。二、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约款说。这种观点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约款,即当事人对情事变更条款存在着一种约定。德国学者温塞德认为,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附加条款,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仅在某种内容尚未成为一种确定的条件,但仍有一种意思表示存在。英美法普遍采纳了默示条款说。2、法律行为基础学说。如前述该学说由德国学者奥特曼提出,他对法律行为
8、基础做出了如下定义:“法律行为基础是缔结法律行为时,当事人一方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这种预想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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