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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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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明代农民的自由化倾向及其社会意义西欧的农奴制比较典型,由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和农奴制度的废除都曾在历史上留下过明显的标记。中国的地主经济出现很早而又延续时间很长,南北朝和隋唐一段时间存在的“部曲”、“田客”无疑打上了比较明显的封建农奴的烙印。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曾下诏:凡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州军的“客户起移”,只须于每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①,但比此稍后的皇枯逃移法却又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②同时,两宋特别是南宋和元代反映地主对佃客沿袭着传统的人身奴役的纪录甚多,不少地方还存在着
2、“随田佃客”。因此,这时农民的封建隶属性较之隋唐以前虽有明显的削弱,但是否存在农民自由化的社会潮流,尚属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分之二四《农田杂录》。②《宋史》卷一七三《宦货志》。元末农民大起义,对元代复活的某些奴隶制残余进行了有力的扫荡,对腐朽的封建统治给予了沉重的打击。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飼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明
3、代农村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当然仍是封建徭役制度,洪武十年,朱元璋明令:“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①十五年,又榜告两浙、江西居民,威胁他们必须“知分”、“安分”,输租应役,假如“不遵法度”,必然“累其身以及有司”②。明代官庄,对佃户“渔敛惨毒”,“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③。吕坤的文稿记录河南梁宋的佃农要承担地主派给的“夜警”、“兴修”、“杂忙”等各种徭役.徽州的“世仆”至清代雍正年间才得以廓清,等等.凡此均足以说明明代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跟宋元时期是相同的。但仔细考察了明代的法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①a《明太相实录》卷一九。①《明太祖实录》卷四九。②《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③《明太祖实录》卷七三。④《水东日记》卷二一《乡饮酒礼》。⑤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二九。正因如此,所以英宗正统年间,有江阴大富户周珪兼并土地数万亩,以催租致死人命,周忱便毅然决然地将周珪“逮问如律”,并籍没其家①。海瑞任淳安知县时所申述的办案原则是:“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②“乡宦”与佃户是有“贵贱之别”的,但朱元璋立法定制的本意是确认佃户为国家齐民,“锄强扶弱”,
5、“右贫抑富”,禁约地主以至“乡宦”擅作威福,欺凌弱小。所以维护“贵贱之别”的条件是贵族官僚也须承认佃户是国家的齐民,不是私人的奴隶,不能任意摆布和“打缚”,如果对佃户横加凌虐,则业主自己已经陷身于刑网之中,是要依法惩处的问题,根本谈不上“存体”了。对“乡宦”尚且如此,对一般地主更可以想见。反映明代佃户已确立“凡人”地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官府和豪强任意役使农民。封建社会的公私徭役历来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最大灾难,朱元璋为了均平徭役,避免使官府差徭被片面转嫁到农民头上,曾于洪武元年、三年、八年一再申令实行按田出夫之制,田一顷,年出一夫,每年赴官
6、府供役一个月。为防止地主转嫁官差于农民,又特别规定:凡田多丁少者如以佃人充夫,则田主必须出米一石,以资其费用③。月米一石实际上大略相当明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②《海瑞集》上《淳安知县时期·刑属》。③《明太祖宴录》卷二六、石四、九八。一个月工的工钱。这样做,实际上就是限令田主只能雇请佃户代役,而不能无偿地向他们强派任何本身应承的官差。尤其值得深思的是《明律》还较《唐律》增添了下项条款:“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
7、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出工者,不在此限。”①《明律》所编订的上述条例并非全属虚文,后来在社会上显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主役属佃户必须另付工价的事在③《杨园先生集》卷一九《赁耕末议》。包括明代法典在内,当时上面有关福建、广东、江西几项材料都牵涉到“主佃两业”的问题,其中福建漳州的“久佃成业之谣”包括漳州境内的南靖、龙溪、平和、漳浦等许多县。资料所提的“佃头银”即佃户租田时向地主交纳的押金,目的在于保证佃户对土地的持久的经营权。所以说,“佃头乃系保佃之银,佃户无欠税,业主欲召佃,宜清偿之”②。广东香山的“邑城(海
8、盐县)北境海燸地,某家有焉,每岁地租秋豆春麦各四斗,或五斗。邑城南境,某则无之,第闻之人以钱为租,瘠地每岁八百,肥者千。其租及此,恐皆足办粮也。”②“施……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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