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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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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明代农民的自由化倾向及其社会意义(1)_其它社会学论文西欧的农奴制比较典型,由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和农奴制度的废除都曾在历史上留下过明显的标记。中国的地主经济出现很早而又延续时间很长,南北朝和隋唐一段时间存在的“部曲”、“田客”无疑打上了比较明显的封建农奴的烙印。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曾下诏:凡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州军的“客户起移”,只须于每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①,但比此稍后的皇枯逃移法却又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②同时,两宋特别是南宋和元代反映地主对佃客沿袭着传统的
2、人身奴役的纪录甚多,不少地方还存在着“随田佃客”。因此,这时农民的封建隶属性较之隋唐以前虽有明显的削弱,但是否存在农民自由化的社会潮流,尚属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分之二四《农田杂录》。②《宋史》卷一七三《宦货志》。元末农民大起义,对元代复活的某些奴隶制残余进行了有力的扫荡,对腐朽的封建统治给予了沉重的打击。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飼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
3、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明代农村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当然仍是封建徭役制度,洪武十年,朱元璋明令:“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①十五年,又榜告两浙、江西居民,威胁他们必须“知分”、“安分”,输租应役,假如“不遵法度”,必然“累其身以及有司”②。明代官庄,对佃户“渔敛惨毒”,“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③。吕坤的文稿记录河南梁宋的佃农要承担地主派给的“夜警”、“兴修”、“杂忙”等各种徭役.徽州的“世仆”至清代雍正年间才得以廓清,等等.凡此均足以说明明代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跟宋元时期是相同的。但仔细考察了明
4、代的法典、文献及相关的礼仪、风尚后,便不难发现当时的佃户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农村劳动者相比都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其中一部分人甚至完全摆脱了私人地主的封建束缚,过着租佃自由的新的生活。下面分五个部分予以考辨。____________________①《明太祖实录》卷—一一。②《明太祖实录》卷一五。③《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庄田》。(一)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佃户的“凡人”地位早在洪武建国前的吴元年,朱元璋一次除授了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行前,他告诫百官曰:“君长”与“百官有司”的职责在“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尽力田亩,
5、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①a。洪武三年,朱元璋得知淮西苏州一带多富民,曰:“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其来,朕将勉谕之。”待富民人见时,他一再训诫他们为要保全身家,必须“循分守法……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亲族,周济贫乏,逊顺乡里”,争取做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①。就是说,富民再不能像在元时一样奴役和凌虐农民,武断乡曲,必须按朱元璋所订之法行事。那么朱元璋所订之法的特点是什么?这就是“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②。洪武五年,朱元璋继续着手改革元蒙时期的旧俗
6、,谓:“乡党论齿,从古所尚,凡平居相见,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岁时宴会,坐次之列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一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③就在这次谈话中,他随即宣布要恢复古代“乡饮之礼”,以期“明长幼,厚风俗”。叶盛详载当日举行乡饮酒礼盛况,谓主持者“奉诏惟谨,乃即其乡宾礼耆英,远近毕至”。又曰:“洪武五年……朝廷降乡饮酒读律仪式,命有司官会同儒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以宾之年最长者居中,众则序齿居左右。”④《五礼通考》云:“洪武二十二年所定乡饮仪,分善恶三等叙坐,不得溷淆。”⑤根据后面的一系列记录
7、,似乎在乡饮酒礼中并不十分看重主佃等级之分,而是按年齿与德义论坐,善恶分等或分别就席,不能混淆。参加的人士农工商均有。即使从洪武五年朱元璋的谈话看,也仅把地主的异姓佃户视为幼辈,如是同姓亲属,则仍“不分主佃”,止行亲属礼。总之,按《明律》和当时的礼仪精神,佃户与地主一样只要能“循分守法”,则都是国家的良民,如越礼犯分,则都有可能成为奸恶,成为“非良民”。《明律》是略本《唐律》而编订的,《唐律》中的“部曲”、“官户”等条在《明律》中一律改成了有关“雇工人”的条款,由此看来,在编订《明律》时,官府仍认定“雇工人”为农奴,但在全部《明
8、律》中,除了下面所说禁止豪强随意役使佃户外,没有一个字再对佃户的身份作出任何单独的规定。为什么呢?佃户被视为国家的齐民,除了对贵族和官僚地主等仍要守等级名分外,其余一律按“凡人”律例科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a《明太相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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