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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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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转型期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浅析一般而言,由于法律是建立在社会既定秩序基础上的,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是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前提,因此,合法性与合理性应该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例外,合理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反之亦然。而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的原有秩序处于变革和动荡中,合理却不合法,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有所增多。这些现象的增多给法律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如果在教学中予以合理的解释和正确的引导,反而更能树立起学生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培养他们守法护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合理却不合法,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允许存在,对社会稳定和进步有利的;一类是不允许存在,对社会稳定和进步不利的。首先,有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对社会整体有利,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存在。在一个能够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并能保证社会整体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中,有少数合法却不合理、合理却不合法现象的存在是可以允许的。相反,正如德国诗人荷尔德林所说,正是因为人们试图将一国建成天堂,才使它变成地狱。如果过分追求法律的完美无缺对社会进步并非好事。这类允许
3、存在的现象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在经济法和民法等的调整范围中,对有些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往往表现出“不尽情理”;反而网开一面,更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稳定。从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看,在个别或少数情况下,在非原则或非大局的问题上,法律为了赢得社会舆论或社会效果,可以做出小小的妥协或让步,以显示出其人性化,从而能赢得民意对现有法律秩序的广泛支持。在民法或经济法等调节的领域,有些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的案例,如果当事双方能够达成和解的,可以侧重考虑合理性。如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尽管有些案例情节已较严重,如果施虐者
4、能诚心悔过并得到受虐待人的原谅,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的目的出发,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二是在公法领域,尽管有些规定不尽合理,但要考虑前后一致,全局统一等原则,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则不宜以合理性来取代合法性,而应该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要牺牲个别的合理性来维持全局的合法性。因为公法一般都涉及原则性、全局性的问题,以个别或局部的合理性来突破全局的合法性,既是对原有法与非法标准的改变,也涉及整个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是确实需要的调整,也应该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进行。如吉林省磐石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副庭长王某,在
5、2002年12月接手审理一个有关噪音污染的民事纠纷案件期间,与被告方一起出现在酒店中,被原告方发现,并当即拍下照片。法院则根据《磐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试行)》,并据此照片弹劾了王某,随后免去其现有职务、待岗。但是法官任免有《法官法》等作为法律依据,故且不考虑照片背后法官与被告之间是否达成利益上的一致,王法官有没有徇私断案,一个基层法院仅根据自己制定的内部制度和几张照片就罢免法官职务,表面看似乎合理,事实上却涉及到了宪政体制和法官制度的大局问题、原则问题。如果认为合理的就是合
6、法的,甚至随意操作一个本应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将可能是从维护法律的善良愿望出发做出破坏法律的行为。其次,有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的出现和存在,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极大,必须要严加防范,或及时纠正。这类现象至少也有两种:一是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不仅要求合法,而且也要合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要符合形式上的实在法要求,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目的、符合理性。这就关系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更详细地说,是如何运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规则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选
7、民负责的行政官员对私人利益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合法化,并以合理方式实施的问题。行政自由裁量盛行是现代行政法制的一大特征。不过,自由裁量不等于不受约束,只不过受约束的形式、过程、程度存在差别。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有一种自由裁量权主要由政策调整,如计划行政、财政预算行政以及行政指导等,法律通常对此只作框架式的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行为过当,一般只承担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政府公款消费中购车、吃喝等行为,即使造成严重的浪费(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学习时报》上撰文指出:2004年,我国公
8、款消费达9000亿元),目前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会对政府的行政预算、公款消费等做出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以缩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另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则受司法控制。主要是那些直接涉及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对这类行政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受制于合法性原则,而且还要受制于合理性原则。如果行政主体行使实体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违反正当目的、反复无常、考虑无关联因素、明显不公平、严重暗箱操作等,均构成滥用职权,应受法律制裁。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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