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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独立董事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借鉴运用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独立董事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改变了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有两人以上的规定。2.机构设置的简便性在机构设置上,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2、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其封闭性主要表现在:(1)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全部由股东认购,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来募集资本;(2)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转让;(3)无需向社会公布其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及经营状况。4.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转让出资又必须具有严格的条件,这一切都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时,《公司法》又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这体现了资合性。(二)股份有限公司股
3、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公司具有开放性任何人均可通过股份的认购或受让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且公司经营信息要求公开,以便股东查阅和监督。2.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的信用在于财产,股东之间的联合是以出资为基础的,一般不考虑人身因素。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有49个股东,49个股东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很难说该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属于一个封闭性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区
4、分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借鉴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经移植到了法国、日本、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但英、美国家早期的公司法并未设独立董事。为了调整董事会结构,增加外部董事比例,以制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股东正当利益的任意侵害,减少这些内部人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大量攫取,防止“内部人控制”行为的发生。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
5、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演进的过程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和上海发行上市。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青岛啤酒聘请了独立董事,从而成为内地第一家设立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但在当时此事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但这并非强制性的规定。1999年3月29日,原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境外上
6、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2000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7、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明确指出,严格股票发行和上市制度,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通过有关指导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报酬、权利和责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2001年8月16日,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在
8、内地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行为准则;在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利益相关者行为、信息披露行为等关键问题上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董事的行为,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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