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综合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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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安全管理体系。2、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3、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2、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

3、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9、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

4、位支付。10、不发生安全死亡事故,一般工伤频率控制指数在3‰以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建立正常的工程质量管理秩序。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

5、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5、严格执行施工阶段分部验收制度,基础首次验槽(坑)或桩基孔、基础验收、主体首层、主体结构验收、工程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符合有关规定。6、争创优质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查,达到合格以上标准。7、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8、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文件规定,规

7、范农民工工资支付。2、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认真履行支付职责。一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或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工资支付和劳动用工台账;三是建立应急机制和应急措施,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因工资拖欠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施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及时偿付工资、平息事端。3、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4、施工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清欠

8、预警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65号)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5、施工企业可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现场监督用工主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于施工企业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5-6、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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