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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校师生员工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6〕34号)的文
2、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第三条11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
3、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辽宁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发布、推广和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
4、化。第六条科技处负责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各相关单位协调,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提供保障。第七条大学科技园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大学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八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11(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
5、确定的方式。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第九条由研发团队申请,经学校同意,可授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在本省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程序:1、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策划、宣传、推介与服务,必要时,科技处可协助对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商务谈判,选择合作方,起草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2、转化协议完成后,报学校审核后签署合同。3、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第十一条
6、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对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经15日公示后批复。如出现异议,根据所提出的异议内容,校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等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经15日公示后批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人员11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将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
7、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三条学校符合以下七种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和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教师的审批制度。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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