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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学校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论文
2、成果、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第五条学校对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科技成果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
3、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专有权利。第二章 组织实施5第一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河海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学校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第二条中心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第三条中心可以代表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成果完成人进行充分沟通;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中心工作,不
4、得将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拒绝披露相关的技术资料。第四条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心做好转化过程中的各项服务。第五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领导班子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制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第七条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
5、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5第一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时,应在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1.申请:中心或成果完成人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意向方案及定价方式等。成果完成人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同意书》,并保证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性。2.审批: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中心。交易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项
6、目,由中心审批,交易价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3.公示: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交易价格等,公示期15天。4.异议处理:若公示期间有实名提出的书面异议,由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论为依据。5.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流程后,若各方同意该科技成果转化,则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第三章 收益分配
7、第三条以科研经费形式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1、2、3、4种方式转化的,净收入的80%作为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收益,20%作为学校的收益。5第一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种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80%的股权,学校享有20%的股权。第二条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
8、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第三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第四条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须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第五条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由中心统一管理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服务费从成果完成人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成果完成人收益的10%。第四章 激励政策第六条学校建立完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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