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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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从2011年4月1日起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

2、011 年 3 月 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 12% ,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

3、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 号)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废止。八、缴费标准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及其劳动者,以及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12%,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     2011年3

5、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2011年3月3

6、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自愿选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九、缴费年限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本市户籍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7、十、个人账户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11年4月1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综合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继续使用。     十一、保险待遇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和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8、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政策衔接     (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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