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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2011.03.0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一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从2011年4月1日起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2、户。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五、缴费年限(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六、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七、其他事项(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
4、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号)从2011年4月1日起废止。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二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精神,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一、适用对象(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三)2011年4
5、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二、参保办法(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2011年4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
6、缴费,用人单位按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三、失业保险待遇(一)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201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三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
7、发〔2011〕32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缴费标准(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及其劳动者,以及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12%,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2
8、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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