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控制股东控制权的性质及其合理配置郭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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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OURNALOFNANJNGUNIVERSITY(rhlsphyHmaniisandScialSincc)2011■当代经济法学研究。论控制股东控制权的性质及其合理配置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安)摘要:股东控制权是私法上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不平等的纵向支配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股权结构集中型公司正负价值并存,既拥有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原则.方式和程序。控制股东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要求做到权力制衡,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

2、控制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的组织机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职责,正常地运转;其行使控制权的底线是不得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最小化。关键词:控制股东;控制权;权力配置;权力制衡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虽然源自于股东的股权,但是其一旦从本权中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性质就会发生异变,并且其法律配置与实态配置并非总是一致的,甚至会背离公司法事前预设的宗旨。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如果越过法律的边界滥用控制权,往往会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清

3、股东控制权的本性,合理配置控制权,促使公司最佳治理机制的生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控制股东的法律界定与控制权性质解析(一)控制股东的法律界定:从公司控制权到控制股东公司控制权是指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的支配权力。控制权,应由权利、合同或者其他手段中的一项或多项组成;控制股东亦称控权股东,是指掌握和实施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绝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股东(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本身拥有达到法定控股额的表决权,一般须持有公司己发行的股票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从而直接

4、操纵股东会决议或对股东会的决议起决定性影响;而实际控制股东是指那些虽然持股尚未达到法定控股额,但是却能以自己持有的股份为基础,并利用“两权分离”①的工具或结合其他手段对公司实施控制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一种直接的、稳定的和长期的控制;相比之下,实际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则具有间接性、易变性和临时性。关于控制股①“两权分离”工具是指导致股权的受益权与表决权发生分离的方式或做法通常包括代理表决权、表决权协议、表决权信托、发行无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限制等等。6071994-2015China

5、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东的法律界定方式有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由于概括式界定方式须米用高度抽象的立法语言,在实施方面可操作性差,极少有国家单纯采取这种立法例;列举式将股东对公司实施控制的诸行为加以一一列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的方法及行为不可能穷尽,必然留下法律漏洞。有鉴于此,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采用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立法体例,做到两全其美,疏而不

6、漏。我国〈澳门商法》第212条第1项规定:控权股东,系指其本身占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之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系之其他股东共同占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之投票权,又或有权令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之自然人或法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369—2条规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己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半数者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新加坡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子公司的定义:如果一个公司控制着其他公司的董事构成;控制

7、了他公司一半以上的表决权;或持有他公司一半以上的己发行的股本(含有优先股的部分除外)或他公司是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则他公司是其子公司。《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4条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半以上的资本的,后者视为前者的子公司。第355—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一公司视为另一公司的控股公司:(1)前者直接或间接持有赋予其在后者股东大会占多数表决权的一部分资本;(2)根据同其他合伙人或股东达成的不违反股东利益的协议,前者单独拥有后者的多数表决权;(3)前者事实上通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支配后者股东大会决定权;(4

8、h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40%以上表决权,并没有任何其他合伙人或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表决权高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时,该公司推定为行使控制权。美国《纽约州公司法》第911条(8娜定,“控制”指那些直接或间接拥有引导或指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政策的权力,而不论其手段是通过拥有股权、合同控制或其他方法。如果某人拥有一个公司发行在外1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则推定他控制了此公司。第912条(a(16)规定,在没有表明其他相反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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