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ID:33811548

大小:163.15 KB

页数:43页

时间:2019-03-01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_第1页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_第2页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_第3页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_第4页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

2、、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导师签名:年月日第1章引言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在我国公司证券法实践和理论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的资本市场呈现出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的比例相当大,呈现出“一股

3、独大”的特点。再者,我国长期以来对上市公司资格实行严格的额度控制,使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直接上市存在重重困难,它们更愿意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这就使上市公司成了及其稀有珍贵的“壳资源”,即便是负债累累的空壳上市公司依然具有很高的资源价值。因此,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急于卸下债务包袱,希望通过出让空壳公司获得一笔丰厚的卖壳收入。但是,作为壳资源购买者的中小民营企业买壳的目的可能是利用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缺陷,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壳资源很可能沦为购买者“圈钱”的工具。而我国相关法规主要针对购买方,忽视了控制权出售股东的义务和责

4、任。因此,对公司控制股东科以义务和责任以限制其滥用控制权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已成为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而美国是最早确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国家。从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SouthernPacificCo.v.Bogert案最早确立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在上个世纪40年代,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开始应用到公司的控制股份的转让上。发展至今,美国已在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理论的介绍,能对控制权转移框架下的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有一个深入的理解。

5、本文通过对控制权转让中出让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探讨,针对我国“壳资源”买卖中,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为摆脱债务包袱,通过出卖控制权获取丰厚的收入,而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分析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界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供探讨。1第2章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概述2.1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概念2.1.1控制股东的定义及范围控制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以达到控股额,并通过控股股权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或持股虽未达控股额,但可以结合其它方式

6、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美国法律协会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ofCorporationGovernance:AnalysisandRecommendations)1.10条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基准对控制股东作出界定:首先,通过自己或透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者为控制股东;其次,股东自己或透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5%以上者,推定该股东对公司之事业经营具有控制力;再次,不符合形式标准,但实质上就公司事业经营或发生问题之特定交易有行使支配力之实事时,也应被认

7、定为控制股东。这三点分别反映了控制权理论发展中出现的控制关系判定的三个标准,即客观标准、推定标准、实质判断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控制股东与单纯的控股是不同的,控制股东是一个范围更大的概念,它包含了控股股东。少数股权仍可能取得对公司的控制,即所谓非控股控制股东。本文中,使用“控制股东”的说法,以便与狭义的“控股股东”区别。此外,还应将控制股东与多数股东、大股东、支配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概念区别。拥有50%以上股份的股东称为多数股东(majorityshareholder)。而判断是否是控制股东,不能仅仅看其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8、份数量,还要看其实质上是否能够控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多数股东一定为控制股东,但控制股东不一定是多数股东。在封闭公司中,获得公司控制权须持股达50%以上,因此,封闭公司中的控制股东应为多数股东。大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这种称谓是针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