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数据交易中侵犯用户隐私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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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大数据交易中侵犯用户隐私权问题研究张琪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小米和360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屮,除Y两方互相指控对方不正当竞争交易以外,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作为手机用户,在用户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在各类手机硬件商、手机系统商和手机应用软件商的互相竞争与自身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对自身隐私权益的侵犯。在大数据风起云涌的时代,他们都涉及获取用户各类数据的行为,而更常见的是,硬件商和软件商当获取了用户信息的吋候,除丫自身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外,企业对数据的需求进一步向外围扩展,以买卖、共享为特征的数据交易成为引

2、人注A的商业现象。而用户对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自身疏忽导致信息过度池露,更多是因为用户对此并不知情。渐渐地,大数据的釆集整理,便成了财力雄厚的大公司的专利。随之更产生了大数据交易中心,将“清洗”过的个人数据进行交易。然而,处理过的个人数据可以交易吗?本文先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立法现状开始谈起,再针对大数据交易屮的可能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三大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大数据交易;信息立法;数据性质;张琪(1993—一),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5级研宄生。研宄方向:民商法。一、我国关于

3、个人信息立法现状2012年12月28H,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遵从国际惯例规定丫多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棊本原则。在部门法方面,2009年2月28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09年12月26H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及网络侵权责任;2013年10月25口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

4、者个人信息保护给予重视。尽管有非常多的法规和文件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立法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的碎片化现象突出,立法的一致性无法体现;二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衡量不清晰;三是多数规范性文件位阶偏低,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流于形式或者宣示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则。二、数据所有权归属争议一一个人所有或数据持有者所有既然我国立法中并未规定大数据是否可以交易,如果假设大数据可以交易,那么交易的基础是财产权属的明晰。观察我国学者对数据所冇权的争论,人概冇两种观点:

5、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具有绝对数据所有权。还有观点更进一步提出,应对数据设立“财产权利”,强调个人对数据享有的优先财产权利,并以此对企业的数据利用、交易行为予以制约。在围绕我国cookie第一案的讨论中,对此也有反映。因为数据的价值不是因记录者的制作而起的,数据只有忠实于被记录的主体,准确的反映被记荣主体的各种身份、特征和习惯等,才具有价值。实际上,数据价值的发挥,数据记录者并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因为必须忠于被记录的主体,所以即使换其他任何厂商、终端来记录这些数据,仍然不会改变其内容。即使记录者为此

6、付出了金钱、设备等等,依然不会改变数据的所有权归数据被记录主体所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数据的监管方面,不同于保护普通的有形财产,由于所有权人同数据占有者的分离,数据所有权人不但不占有数据,甚至接触、支配自己的数据财产也非常困难。并且,用户一旦丧失了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将直接导致个人数据控制权不可逆转的丧失,而且这种权利丧失,还可能带来个人隐私暴露于网络空间的巨大隐形危险。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数据采集者(即收集及利用数据的主体)对数据拥有绝对的所有权。通过对数据的“清洗”,达到两个效果:第一,数据

7、集经过清洗,遮蔽了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技术秘密等就能获得保护;二、清洗过后,数据便摆脱了初始所有权人,而有了新的业主,即可以合法交易。这种观点主要从产业的立场出发,希望明确企业对于数据的完全的、绝对的所有权,为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松绑,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外界的干预。笔者认为,个人数据的价值在于忠实于数据生产者(即用户)的习惯、身份、喜好等个人信息,但如若缺少数据收集者对原始数据的再加工,个人数据的价值就无法完全的体现。但我们需要重视的是,因为数据的独特性,越是细致化、私密化的个人数据其被加工、幵发

8、的余地越大,增值的空间越大。若将数据所有权完全赋予数据收集者,我们无法信任数据持有者拥有数据后,出于利益的驱使不会出卖用户的隐私信息。在2015年美国司法部对六大银行利用合法取得的数据、影响股市和期货市场而投机的行为开出罚单,也深刻地反映了该问题。并且更需要注意的是,数据持有者若具有完全的数据所有权,他们的投机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完全合法的,这必然侵犯了用户的信息隐私。三、用户授权获取数据的性质一一有限的所有权从第二部分笔者认为,个人数据作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经过“清洗”,使之不具有“个人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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