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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3-01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阅读次数:5241【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
2、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错误和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是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法律救助的渠道之一,是预防和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中的争议,调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要利用报刊、广播等宣传舆论工具,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办法》,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切
3、实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机关和期限。 (二)明确工作职责,畅通协调裁决渠道。 《办法》规定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机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
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当事人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协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协调机构)转交,并告知当事人和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协调机构)联系,保证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信访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耐心做好说服工作,认真和群众协商沟通,妥善解决。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坚持要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199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对199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提出的协调裁决申请应当受理,并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积极稳妥
6、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和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规范运作、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完善机构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机构和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很难全面、正确地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为了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7、管部门要有专人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要以征地业务科室为主,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要负责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保证工作经费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专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 要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对认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职责,甚至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人员,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有关贯彻实施
8、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0〕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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