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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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2010年03月12日16时02分175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调解仲裁 “征地补偿”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0]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

3、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二章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

4、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第八条协调、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三)未经协调直接申请裁决的;  (四)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5、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五)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六)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调、裁决事项。第三章协调  第九条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

6、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协调,并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三条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

7、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第四章裁决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调或出具协调意见的,申请人在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

8、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协调意见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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