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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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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救济作为一名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今天咱不说商业保险的事情,但说一下近来经常有人咨询的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如何救济?这种情况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首先,先看一下案例:案例一,王某在一家超市里做理货员,单位与其已经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包括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等。前不久,王某因身感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获知,自己已经患了白血病。王某系中年人,父母系农民,已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另外,老公系一家私企职工,有一个刚满八岁的孩子。案例二,张某系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年满四十周岁,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重,张某的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状
2、态,并伴有高血压和高血脂等。前几天赵某在一次假期休闲游时,突然,疾病发作,出现严重的脑梗事故,后经全力救治,依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几乎变成了植物人。张某妻子三十多岁,系家庭主妇,有一个两岁的女儿。问题:以上王某和张某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受害人家属的社会保险救济途径是什么?律师解析: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定义,构成工伤必须是伤害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并且是基于工作的原因。显然,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以上条件,当然,上述情况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家属不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请要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其次,受害人能否得到社会保险救济呢?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3、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遗属津贴是指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何谓遗属津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各地省市级政府对此立法的名称和支付标准也不尽相同。以河南为例,2007年河南省第二次大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
4、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从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
5、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随后,我国于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显然,《社会保险法》就此项内容做出了不完全同于以往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作为专门法和新法,依据专
6、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应当严格依照该法的规定,遗属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规享有上述待遇,各地立法部门也应当适应新发的变化,就此项内容做出符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使符合条件的遗属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河南专业保险律师李克钰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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