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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994年4月19日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泸沽湖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泸沽湖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所辖之泸沽湖风景区。第三条开发利用泸沽湖风景区应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规划在泸沽湖风景
2、区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泸沽湖管理委员会,对泸沽湖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第二章保护第六条泸沽湖风景区按三级保护。泸沽湖水域及其岛屿,沿湖300米以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实行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区以外,湖盆山脊以内的区域为景观保护区,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外围区域实行三级保护。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泸沽湖管理委员会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具体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第七条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除按规划统一设置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
3、得建设其他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需要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不得新建改变地貌、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第八条泸沽湖最低水位为2689.8米(黄海高程,下同),最高蓄水位为2690.8米。一切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该正常水位内进行。第九条泸沽湖水域必须保持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 禁止向泸沽湖排放污水。 禁止向泸沽湖及支流沟道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禽畜尸体和其他废弃物。 泸沽湖周围居民的人畜粪便和垃圾要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湖面除安全管理所必需
4、的机动船外,禁止其他机动船运行。第十一条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网箱养鱼以及其他缩小湖面的行为。第十二条严格保护泸沽湖水域水生生物,水产资源。禁止捕猎各种水禽、候鸟及蛙类。严禁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等行为。第十三条凡利用泸沽湖及其流域从事生物引种驯化和物种繁殖,必须通过研究实验,经泸沽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审定,方可进行。第十四条对泥石流较严重的湖西大渔坝河,由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组织营造防护林和河道治理。 对五马河、三家村幽谷河、大咀沟和山垮沟两侧地带的水源林、防护林及其他植被必须严格保护。 沿湖滨30米内营造环湖护林带;湖周围的
5、荒山荒坡实行封山育林,按责任山范围落实退耕还林,造林绿化。第十五条泸沽湖风景区内严禁采伐林木、毁林开荒、采石、采矿、取土、猎捕野生动物和从事其他各种有害于泸沽湖水域、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六条泸沽湖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准投产。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泸沽湖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严格依照《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有关手续。第十八条泸沽湖风景区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兼顾湖区人民利益,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第十九条泸沽湖风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与景观建筑,其风格、形式、色彩等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 湖区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按泸沽湖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并保留当地少数民族传统的建筑网络。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多渠道招商引资。第二十一条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定期封湖禁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捕捞作业。第二十二条控制捕捞强度和渔具数量,合理确定各种渔具的网目尺寸和鱼类的起水标准。第二十三条凡从事渔业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均应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按证书载明的作业类型、区域、
7、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等内容进行作业,并交纳渔业资源保护费。第四章管理第二十四条泸沽湖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泸沽湖的职能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各项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三)负责督促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泸沽湖的科学研究,培训管理人才,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六)加强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持风景区社会、生活、游览的秩序; (七)协助乡政府解决好湖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第二十五条
8、永宁乡政府对泸沽湖风景区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同时,应支持配合泸沽湖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第二十六条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支持配合泸沽湖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同涉及泸沽湖管理的毗邻地方政府协商组成联合保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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