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留置投递制度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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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留置投递制度法律论文【摘要】留置投递是我国民事诉讼投递程序的一个重要投递方式,我国现行民事的法律规定已很完善,但是留置投递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困难,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克服重重困难,务必积极探索加以完善,规范投递程序,使留置投递制度既体现司法的高效,更能践行司法之公正,以利于构建***司法、***社会。【关键词】概述主要题目基本原则建议结语一、留置投递制度概述(一)概念留置投递是指在受投递人谢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投递人住所的投递方式。(二)我国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投递人或他的同住

2、成年家属谢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投递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投递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投递人的住所,即视为投递”。(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又补充规定:“受投递人谢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投递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投递人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情况,把投递文书留在受投递人住所,即视为投递。”(3)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又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

3、到场见证的,投递人应当在投递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和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投递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即视为投递。.fwJia.”(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投递题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受投递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和有权接受投递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投递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投递的方式。(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投递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投递并适用留置投递题目的批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投递诉讼文书时,可以

4、适用留置投递的方式。(6)《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记要》19、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企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和有权接受投递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投递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投递的方式。(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投递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式投递的,由受投递人、诉讼代理人或有权接受投递的人在投递回证上签收或盖章,即为投递;谢绝签收或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投递。(三)适用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留置投递应当具有的必要条件有:(一)签收人

5、特定并拒收法律文书。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签收人应当是受投递人或是特定的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谢绝接收诉讼文书;(二)必须有见证人。无见证人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投递;(三)见证人身份特定。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和其他见证人;(四)留置投递地点特定。留置投递地仅为受投递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法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只有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投递时,才是正当投递,否则,所投递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二、留置投递存在的主要题目(一)见证人邀请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投递要求投递职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留置投递,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的投递职员邀请见证人十分困

6、难:1.民事诉讼法固然在第七十九条中出现了“基层组织”这一概念,但民事诉讼法及若干意见对这一概念均未作出解释,以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掌控。一般以为“基层组织”指的是村委会或居委会,哪么派出所、司法所是否是属于基层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一些离城镇较远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或居住在城镇的无业职员等职员的“基层组织”是谁,难以确定,对这些单位拒收法律文书的,如何投递?3.我国民事诉讼法整理*把投递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投递人的一条义务性规范来规定,而没有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的见证义务,他们是否是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不利于司法行

7、为的进行,表现出立法对司法职员的不信任。所以就出现待投递人千辛万苦地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缘由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又比比皆是。从而导致了在民事投递行为中,法院职能行为的完成取决于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行为。4.当前很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分散,有的缺少职员,有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的距受投递人的住所间隔遥远,寻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就是费尽周折找到了,由于基层组织辖区本身事务复杂,经常也不能及时派出代表到场见证,要重新约定留置投递时间,还有的基层组织本身不具有威望,有的工作涣散,畏惧当见证人,怕受投递人报复而不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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