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类科目借方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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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类科目借方为增加,贷方为减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借方为减少,贷方为增加。损益类科目里收入类科目借方为减少,贷方为增加,支出类科目借方为增加,贷方为减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账准备”。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

2、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账”,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账资金和经批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账,下同)。已核销的呆账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已核

3、销呆账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呆账的期末总量。  本科目应按已核销呆账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二、取消科目  (一)取消“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相关的呆账贷款类科目中。  (二)取消“110已核销坏账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全额转入“108已核销呆账”科目中。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4、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有关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二)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1.计算应收利息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2.收回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四、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

5、0天)以后,农村信用社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五、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清理出来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资产类科目借方为增加,贷方为减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借方为减少,贷方为增加。损益类科目里收入类科目借方为减少

6、,贷方为增加,支出类科目借方为增加,贷方为减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账准备”。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7、、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账”,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账资金和经批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账,下同)。已核销的呆账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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