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浅谈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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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摘要: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动力。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农村法治意识不仅影响农民权益的保护,而且关乎农村法治化的进程,深刻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着眼长远,更关乎依法治国百年大计的实现,研究农民法治意识意义相当重大关键词: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对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治国方略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华民族在二十一世纪的宏伟目标。然而,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国家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转型的中国,实现法治,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高,便是一个很重要的掣肘因素。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极其重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一、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分析(一)积极方面的表现13 浅谈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摘要: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动力。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农村法治意识不仅影响农民权益的保护,而且关乎农村法治化的进程,深刻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着眼长远,更关乎依法治国百年大计的实现,研究农民法治意识意义相当重大关键词: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对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治国方略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华民族在二十一世纪的宏伟目标。然而,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国家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转型的中国,实现法治,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高,便是一个很重要的掣肘因素。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极其重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一、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分析(一)积极方面的表现13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自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活动,至今己经二十余年,己经进入到“五六”普法阶段,长时间的普法教育大大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当前农民的法治意识状况,较之改革开放以前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日趋理解、认同和接受。比如农民对法律的了解不再仅仅局限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有《婚姻法》《选举法》《土地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对法律的评价较高,对法律的认识和接受度也增高;权利意识增强,维权增多;涉农公证逐渐增多;农村基层法院审理的类似小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都是农民法治意识增强的表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对现代社会的主要规范的兴趣和关注程度也日益强化。法律正逐渐走进普通农民的心中。他们对于解决经济纠纷方式的选择,对村民自治的热情,对于法律与自己关系这些问题回答都表明法律对农民来说不在是完全陌生和与自己无关的事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中所确立的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特别是财产所有权意识,已标志着农民的法治意识正在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二)消极方面的表现13 1.轻法意识。在广大农村,法律却没有达到至上的位置。部分农民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除非万不得己,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介入。例如在处理日常生活纠纷时,老百姓想到托人、私了、上访,很少会想到要靠法。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普法宜传也己经进入到五六普法阶殷,但广大农民群众仍在心理上轻贱法律,农民法治意识淡薄仍是个不争的现实2.轻诉避讼意识。在封建社会,凡是进衙门告状者,往往被视为刁民,有的甚至要先打三十大板。审理案件时,往往主要靠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证据,不管当事人是否违法,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要遭受严重的摧残利屈辱。所以中国农民对打官司有--种本能的憎恶感和恐惧感,视衙门为畏途。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造成了农民无论有无正当理由,都耻于争讼,认为打官司是极不光彩的事情,不愿为此受到他人非议,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问题,甚至私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这在农民中间表现得极为明显,当前农民轻诉避讼意识还是很严重的13 3.重情意识。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体系和简单的社会模式中,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网络秩序内,由此形成重宗法秩序的伦理道德意识,并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血缘亲属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关系的中心和重心。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相关。比如,诉讼本是人的基本权利,但一个人若状告父母、祖父母在农村却为伦理道德所不容。尽管当前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但在农村还只是在狭小和极其有限的范围和层面内进行,并没有导致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转变。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仍很注重亲情和乡情4.重权力轻权利意识。在中国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它强调人民对因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民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完金分离的。对老百姓而言,他们只知道法律是规定并强制人们履行义务的,从不知通它还有保护权利的功能。受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却没有信仰,也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些时候,在某种情况下,逃避法律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13 5.清官意识。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还在人们的心里形成了较有影响的清官意识。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重人伦的文化。在这种人伦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运行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更加重视人的因素,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好坏的根本归咎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善恶。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的期盼和问往。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歌颂,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二、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一)传统文化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比较少。”传统文化早己经溶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可以不夸张地说到处都有传统文化的身影。而其中与现代法治相左的传统文化还深深地影响着农民的思想与意识,对现今法治建设存在许多消极的影响,造成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的传统文化因素主要体现在权大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臣民意识的影响和宗法观念的影响三个方面(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目前,虽然我国己经迈出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正走出计划经济的时代,走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还是很不完善,还处于摸索阶段,农村经济仍相对很落后,农民依靠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经济活动的意识还较淡薄,法治和法律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13 (三)村民自治制度不健全。我国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从1987年就开始了,农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人,通过村民会议、村委会对村集体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还很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督促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拉票、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是行使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四)农村文化教育落后。文化教育在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在学校教育万面,尽管改革开放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明确,加上宣传引导和立法强制,农民受教育的比例和平均年数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城乡人口的文化索质,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农村的粗文盲率大大高于城镇(五)城乡二元体制负面效应的制约。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不仅仅是“三农”问题的体制根源,也是当代中国农村法治的体制障碍,严重制约了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我国在苏联模式的严重影响下建立起的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包含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具体制度造成了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深刻阻碍了农民平等权益的实现。二元体制导致了我国在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人为地把我国切割成市民与农民相E别、城市与农村相隔离的二元社会,农与非农的背后隐含着一系列机会与待遇的不平等以及权利实现的不平等。13   (六)农村法制体系不完善。一是涉农立法的滞后和缺漏。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二是农村执法不规范。一些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群众的权益。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把法律看作是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三是农村司法薄弱。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现象盛行,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性。四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欠缺等方面。一方面,农村穷,大批有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不愿来,非正规法律服务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挫伤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法律服务资源的欠缺导致农民无法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法治意识更淡薄,各种违法坑农行为肆虐,农民就更穷三、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13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民的法治意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治意识水平有了大幅度地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治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滞因素,延缓了农村法治化进程,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必须大力培育广大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实现法治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第一、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离不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健全和强化农民法治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农村市场经济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就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要素市场;要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13 第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村民自治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培育农民民主和法治意识进而完善农村法治的要求。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制,让村民自治组织真正对村民会议负责,对农民负责。二是要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让村民真正做到自我管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是要理顺村治与乡政的关系,积极构建“乡政村治”的良好格局。四是要依法规范民主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五是要依法规范村民的民主权利,唤醒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六是要依法解决和处理好农村宗族势力影响,充分发挥其团结一致的优势,消除拉帮结伙、寻衅滋事、干扰选举的不利影响13 第三、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打好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建设是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法治意识最为直接的、最为有力的措施。只有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才能肃清传统文化陈规陋习,才能满足新时期农民不断增长的精种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一是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组织应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加大物质投入力度,在农村广泛建立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等设施,使农民的文化活动得到基本的物质保障。二是要丰富农民文化活动内容。积极的、健康的、丰富的农村文化活动能够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并带动农村文化发展,促进农民法治意识提高,并且能够收到此长彼消的作用,抑制乃至消除农村赌风,减少封建迷信活动,围剿不健康书刊影碟市场,使农闲时的农民不再仅是借助在一块打牌消磨时光。这些文化活动包括开展各种的娱乐活动和进行各种文化知识补习。三是要大力发展农村学校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校教育对于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必须重视农村学校教育,国家必须增加农村教育投资,加大教育的力度。政府要为农村配置更多更好的教育设施,彻底改变现阶段农村教育的落后面貌。四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86年开展普法活动,至今己有二十多年,收效甚大,农民的法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相对于法治的要求来讲,政府的推进仍然不能放松,现阶段政府仍应该大力普法。要坚持“送法下乡”,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13 第四、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近来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决定内容之一。要打破二元体制,要消除城乡差别,纠正城乡失衡,就必须废除二元化的政策和制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一方面要清除不合理的制度,解决制度不公和失当的问题,另一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制度无力和失效问题。只有公正而有效力的制度才能消除城乡之间各方面不公平,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根本性的保障。一是要要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分配。二是要进行公共服务的改革,逃一步强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三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教育上,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条件,特别要加大非正规教育的供给;在医疗上,扩大低标准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农民化解“患大病”之忧;在养老上,逐步进行从社区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的转变,提高农民养老的保障程度和水平。四是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限制。给农民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13 第五、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要以《农业法》为龙头,尽快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如规范农业市场主体方面的合作社立法,规范农村市场运行方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法,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拍卖法立法;规范宏观调控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农业投入法、农产品价格保护法、绿色食品法立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农村养老保险法方面的立法。并充分发挥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二是要规范农村行政执法。针对目前执法中存在的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压法、经济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经济案件中法院判决”执行难”三个突出问题,优化执法已成当务之急。为此,要纠正农村各级干部的权力意识,牢固树立平等观念。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要加强对农村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学习,加强其法治意识。三是要改革农村司法运行体制。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公正的司法不仅惩恶扬善、弘扬法治,而且对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强化也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为此,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真正使司法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要不断完善司法机构。加强农村乡镇法庭的建设,加强农村法庭的硬件建设,增加办案经费,保持司法中立,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充分地展现给群众。要降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偏高,是使本来法治意识就不高的农民望而却步于非法律途径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目前农民经济水平不高的状况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陷于纠纷中的群众诉诸于法律渠道的金钱门槛,是合时之举。四是要健全农村法律监督机制。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依法落实人大的监督职能;要加强行政监督,不断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作用;要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约束力;要利用良好充分的媒体资源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切实防止权力异变与腐败。造就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法治氛围。五是要加大农村法律服务援助。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农民非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要求政府充分发挥调控和服务职能,在法律资源和财政支持上帮助农民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制。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让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能够方便地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要培养和扶持农民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大力培养和扶持农民自己的法律方面的人才,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资源短缺的现象就可大大缓解参考文献:[1]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武汉:法商研究.1997,2.[2]张铭远.黄色文明-中国文化的功能和模式.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l99O.[3]俞梅孙.走向新世纪法治的现实与趋势.上海:政治法律.1998,5.[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日]富永健一严.立罗译.现代化理论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北京:国外社会科学.1986.[6]曾宪义.论民族地区现代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武汉:中南民族人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3.[7]胡振亚.任中平”乡政村治”中乡村关系的两种极端走向及调适建议.[8]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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