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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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我国的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地位中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信息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比较中美在软件知识产权上的差异,通过对比探讨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发展。关键词:8中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比较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我国的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地位中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信息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比较中美在软件知识产权上的差异,通过对比探讨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发展。关键词:8中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比较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

3、我国的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地位中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信息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比较中美在软件知识产权上的差异,通过对比探讨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发展。关键词:8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世界各国大多数在版权范围内立法加以保护,我们和美国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发》第三条第八款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明确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保护,美国《版权法》和《数字版权千年法案》也明文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保护。我国和美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的立法思想基本上相同,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却存在不少

4、差异。1权利主体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是“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法人单位”著作权第十一条对“作者”又做出了扩充定义,即“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www.wenku1.com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软件条例》所规定的主体则是“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或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美国

5、版权法第201条规定,“作品的版权属于作品的作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对作品拥有主权。”有雇佣关系产生的作品,除非合作双方在共同签署的文本上另有约定,否则版权由雇主或投资获得作品的其他人拥有。我们和美国法律规定类似,都规定著作权为雇主或投资方所有,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由于这种软件一般都是有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者的权益可以通过其工作报酬来体现,其报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从而保护其创作的积极性。2软件保护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地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了作品分类中,《软件条例》更规定计算机程序及

6、其有关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指可以人工识别而机器无法识别的程序,目标程序指源程序进过机器编译后可以由机器识别的程序。《软件条例》规定同一程序的源文件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文档则包括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条例》同时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美国版权法没有直接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作品

7、分类,1980年12月美国国会又通过版权法修正案,在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中增加了“计算机程序”一条,将其定义为“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计算机以产生一定结果的一组词句或指令”,从而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同时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又明文规定: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无论其以何形式在作品中得到描述、解释、说明和体现。在欧美版权法体系中,广为接受的是这样一种观念:版权法只应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延及其内在思想。在美国,这种观念表现得更为明显,从以上列举的法律条文

8、来看,我国和美国的立法均体现了这种观念。比较来看,我国和美国关于软件保护的立法思想基本一致,而我国对软件的保护范围还要稍大一些。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客体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但《软件条例》对计算机软件做出了特殊规定,即规定软件的保护期为25年,期满前权利人可申请延长25年,但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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