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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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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中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比较19知识产权制度是
2、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当前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主要是科学技术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第一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功能是促进和保护知识的创造与传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者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法律法规,并赋予海关在查扣进出
3、境侵权货物方面的权力。我国是1994年9月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的,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以《海关法》为基本法,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具体执法依据,其他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系统的海关法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起步较晚,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相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正日益凸现出其缺陷和问题。本文拟从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规定着手,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与国际上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剖析我国知识产权海
4、关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引出相关借鉴意义。一、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规定(一)美国“337条款”和“特殊301条款”。美国是最早对知识产权采取边境措施的国家,因而美国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善,执行最为坚决,影响范围也最大。美国没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体现在《关税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美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两个极具影响力的条款:一是《关税法》337条款;二是《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的“特殊301条款”。根据337条款规定,如果输入美国进口产品可能使美国现有的或将要建立的工业造成损害,则该产品的进口构成不公平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
5、外国侵权行为可以签发“禁止命令”和“停止命令”,有权对违法者课以民事处罚并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支付此项处罚。337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体包括以下行为: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的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或设计专利;侵害美国公司的商标权;侵害美国当事人的著作权;外国公司泄露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盗用美国公司的商品外观;冒充美国公司的产品;虚假广告;伪造产品来源以及灰市进口。“特殊301条款”更是一个重要法宝,它不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某一具体行为,而是指向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的贸易伙伴国。“特殊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署每年对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进行调查,从全
6、球战略高度强化和促进美国知识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迄今为止,美国已根据该条款宣布与23个国家之间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二)欧盟第3294/95号规则。早在1986年,欧共体就制定了禁止冒牌商品进入欧共体自由流通之措施,规定在欧共体外国边界,由成员国海关当局对来自第三国进口中的侵犯商标权的冒牌商品采取边境措施和各种制裁措施。1994年为与《TRIPS》协议及其他各项协定保持一致,欧共体颁布了《第3294/95号规则》,并于1999年进行了大幅修改。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程序简便,责任明确。欧盟海关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可采取中止放行或者扣留
7、措施,期限一般都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在法定扣留期间内,扣留错误的或者扣留后权利人放弃扣留申请的,海关免责。如对于旅客携带的侵权产品海关一般采取了有限豁免制度,即没有商业价值,且在海关免税范围之内的,明确规定海关不予管理。第二,普遍排斥工业外观设计和专利权的主动保护。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因其审查制度与商标权等的差异,导致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欧盟各国普遍接受《TRIPS》协议的观点,将其排除在海关主动依职权保护范畴外,完全依靠权利人的申请。第三,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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