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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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6-10-1810:54:4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

2、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

3、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

4、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自《暂行规

5、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

6、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城镇  110城区  111主城区  112城乡结合区  120镇区  121镇中心区  122镇乡结合区  12

7、3特殊区域  200乡村  210乡中心区  220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

8、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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