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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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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内蒙古云盛智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呼和浩特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南楼4401室。修正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金盛路东侧云计算大数据创客中心万创空间3#3209/3210”。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会议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投资咨询。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满20年。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夏凡150102198304220035货币782036-4-439%高坤150402198608260913货币1222036-4-461%合计200100%修正为: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夏凡150102198304220035货币2952036-8-2629.5%高坤150402198608260913货币3052036-8-2630.5%祁磊磊15010219831025003820020% 货币2036-8-26黄达发150122199010110615货币2002036-8-2620%合计1000100%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三)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八)公司解散时,按股权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九)有权参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缴的出资;(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四)依法转让股权;(五)遵守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股权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限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即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驶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决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遇下列情况,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二)执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三)执行董事任职期间不履行职责。第十七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应及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全体股东选举夏凡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权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任命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例会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监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经执行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二)发现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失误,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十五条经执行董事提议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及时召开。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机构执行董事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记载:(一)重大人事任免;(二)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二十七条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选举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选举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选举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九)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全体股东选举高坤担任。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委派护着选举他人参加无效,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此选举无效。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的章程,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二条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三)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第四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六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一)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五)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公司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第五十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会议通过和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内蒙古云盛智金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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