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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3-2008安全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437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养老机构seniorcare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1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28001-2001,定义3.16]3.3特种设备specialtypeequipment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注:改写AQ7002-2007,定义3.8。]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28001-2001,定义3.10]4安全管理体系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4.2.1安全管理人员要求4.2.1.1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2.1.2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4.2.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4.2.2.1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4.2.2.2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4.3安全管理制度4.3.1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责任制度;b)安全教育制度;c)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d)安全检查制度;e)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f)突发事件应急预案;g)考核与奖惩制度。4.3.2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4.4报告4.4.1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4.4.2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
3向上级报告;b)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4.3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5设备设施安全要求5.1消防安全5.1.1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5.1.2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2006第5、6、7、8、9、10、11章的规定或GB50045-1995(2005版)第3、4、5、6、7、8、9章的规定。5.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1995第3章的规定。5.1.4应按照GB50016-2006第8、9、11章或GB50045-1995(2005版)第7、8、9章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GB50140-2005第3、4、5、6、7章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5.1.5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5.1.6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
4GB15630-1995第8章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5.2电气安全5.2.1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5.2.2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5.2.3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T13869-2008第6、7章的规定。5.3燃气安全5.3.1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GB/T50340-2003第5章的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5.3.2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5.3.3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5.4特种设备安全5.4.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
5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4.2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15天对养老机构在用电梯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5.4.3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5.5健身器材安全5.5.1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5.5.2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5.6建筑安全5.6.1养老机构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GB/T50340-2003和GB50437的要求。5.6.2养老机构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JGJ50-2001第5、6、7章的内容要求。5.6.3养老机构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保。5.7安全标志5.7.1养老机构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
6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GB2894-2008第7、8、9章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GB2893-2008第4章的要求,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5.7.2养老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5.7.3养老机构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992第3、4章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设置要求应符合GB15630-1995第5、6章的规定。5.7.4养老机构中的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GB2894-2008第6章中的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设备(这种通信设备应设在每个呼叫点和电话机所在位置)应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亮。5.7.5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5.7.6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5.8监控设备5.8.1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5.8.2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
7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5.9其他养老机构应明确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6食品安全要求6.1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6.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7消防安全要求7.1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8医疗护理安全要求8.1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护理照料、医疗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8.2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查。9人身安全要求9.1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9.2养老机构应对生活照料、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和防范。10财产安全要求
8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对偷窃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11信息安全要求11.1养老机构应建立各类信息、档案资料保管制度。11.2应严守国家保密法和保密守则,不泄密。不外泄个人隐私。11.3信息应包括机构内部形成和采集的文字信息(包括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等)、图片信息、影像信息等。收集的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的原则。11.4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分类保存。重要的照片、影像等信息资料应采用适当的媒介保存。11.5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活动应有效地利用相关信息,作为工作的参考依据。1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要求12.1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12.1.1应急处置责任人应由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担任。12.1.2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担负信息汇总上传和综合协调的职责。12.2应急预案12.2.1养老机构应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包括火灾处理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他预案。
912.2.2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a)指导思想;b)组织机构;c)职责分工;d)处置原则;e)预案等级;f)处置程序;g)工作要求。12.2.3养老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12.2.4应急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2.2.5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12.3运行机制12.3.1监测与预警12.3.1.1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12.3.1.2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12.3.2报告12.3.2.1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按照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12.3.2.2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应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不应阻止他人报告。12.3.3信息发布
10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12.3.4应急处置12.3.4.1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由安全责任人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类分级规定,依级启动预案。12.3.4.2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本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12.3.4.3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事态平息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12.3.5评估与改进应急处置结束后,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修订后的预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13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求13.1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a)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b)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c)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d)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e)应急预案的演练;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13.2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养老机构安全监测、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b)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
11识和相关安全技能;应对老年人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c)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d)应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13.3接受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a)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b)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c)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13.4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范、工作防护的安全教育,应符合GB/T28001-2001中的要求。13.5养老机构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符合GB/T28001-2001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