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JKCSJ 002-2022 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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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团体标准T/TJKCSJ002—2022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Buildingcarbonneutralityassessmentstandard2022-02-01发布2022-02-01实施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发布

1团体标准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BuildingcarbonneutralityassessmentstandardT/TJKCSJ002—2022主编部门: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机构: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中国标准出版社2022北京

2“c*4刖百为加快推进我市“双碳”工作,落实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的“我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紧紧抓住降能需、提能效、增碳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高效减排技术措施,实现建筑的低碳设计、高效运维和可持续发展。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5.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检测;6.碳排放核算;7.碳中和结果评定。本标准由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编300074)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碳中和与绿色金融研究中心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大学本标准参编单位:南开大学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恒景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国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津奕李天吕石磊李宝鑫汪磊磊王军锋何莉莎王修武卓强朱爽穆玲玲马英芳王冉张顺宋哈林虹李欣赵伟郭砚砚卢琬玫常美娟武阳阳王萧迪袁乃鹏伍海燕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清勤王建廷林波荣胥小龙贾伟2

4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54.1建筑能耗指标........................................54.2设备能效指标........................................74.3室内环境指标........................................85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检测...............................95.1设备能效检测........................................95.2室内环境检测........................................95.3减碳量核定中的相关检测...............................106碳排放核算.............................................126.1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126.2碳抵销...............................................146.3建筑净碳排放量和减碳率计算...........................147碳中和结果评定.........................................18本标准用词说明..........................................19引用标准名录.............................................203

5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BasicRequirements.............................................................44BuildingenergyconsumptionEquipmentenergyefficiencyandIndoorenvironmentIndex...............................54.1IndexofBuildingEnergyConsumption.........................................54.2IndexofEquipmentEnergyEfficiency.............................................74.3IndexofIndoorEnvironment...........................................................85EquipmentenergyefficiencyandIndoorenvironmenttest.........................................................................................95.1TestofEquipmentEnergyEfficiency.............................................95.2TestofIndoorEnvironment...........................................................95.3TestfortheVerificationofCarbonReduction...........................106CarbonAccounting..................................................................126.1CarbonAccountingduringBuildingOperation...........................126.2Carbonoffset..................................................................................146.3CalculationofNetEmissionsandCarbonReductionRateofBuilding...................................................................................147EvaluationofBuildingCarbonNeutrality............................18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9ListofQuotedStandards..............................................................204

61总贝!I1.0.1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引导建筑碳中和健康发展,规范碳中和项目评定,编制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运行阶段的建筑碳中和达标性评定。1.0.3建筑碳中和评定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建筑碳排放核算及碳抵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0.4宜采用绿色金融手段,通过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现建筑节能减碳。1.0.5在进行建筑碳中和评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72术语2.0.1建筑碳中和buildingcarbonneutrality在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合理降低建筑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的基础上,使每年的碳抵销量大于等于建筑每年的运行碳排放量。2.0.2建筑碳排放buildingcarbonemission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本标准建筑碳排放仅指建筑运行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2.0.3碳抵销carbonoffset建筑使用核算边界以外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以及碳汇,以碳信用、碳配额或新建林业项目等产生碳汇量的形式用来补偿或抵销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2.0.4建筑本体改造节能率energy-savingrateofbuildingret9rofitting建筑本体改造节能率指改造后建筑能耗值(不包含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改造前建筑能耗值的差与改造前建筑能耗值的比值。2.0.5基准期碳排放量carbonemissionsofreferenceperiod节能改造实施前的,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建筑运行碳排放量。2.0.6核定期碳排放量carbonemissionsofverificationperiod节能改造实施后的,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建筑运行碳排放量。2.0.7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将能源、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2

82.0.8直接碳排放directcarbonemissions建筑运行过程中由于直接消耗化石能源导致的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2.0.9间接碳排放indirectcarbonemissions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外购电力或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2.0.10建筑碳汇carbonsinkofbuildings在划定的建筑物项目范围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2.0.11碳配额carbonquota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2.0.12碳信用carboncredit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碳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签发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2.0.13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arboncapture,utilizationandstorageCCUS将二氧化碳进行捕获提纯,投入到新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循环再利用或封存的一种技术。2.0.14绿色金融greenfinance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行、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3

93基本规定3.0.1建筑碳中和评定对象可以是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也可是建筑内具有明确可描述边界且能够独立用能计量的建筑单元。3.0.2建筑碳中和评定应以运行一年以上的建筑作为评定对象。3.0.3评定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分析,对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用能结构,可再生能源利用及运维管理水平进行评定。3.0.4申报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3.0.5相关检测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准确度等级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4

104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4.1建筑能耗指标I能耗核算边界4.1.1建筑运行能耗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运行能耗包括建筑运行中使用的全部电力、燃气和其他化石能源,以及向建筑提供的热量和冷量;2工业建筑运行能耗包括为保证工业建筑中生产、人员所需的室内环境要求,及其为满足向室外大气排放标准所产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还包括建筑供水系统及其水处理所产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等;3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运行能耗中扣除;4生产设备的耗能和与工艺设备一体化配套出厂的环保设备的耗能,应从建筑运行能耗中扣除。4.1.2建筑实际使用的全部电力、燃气、耗热(冷)量和其他能源应根据能源种类分别统计计算。n新建民用建筑4.1.3各类建筑运行能耗应小于下列指标:1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1)综合电耗指标2700kWh/(a•H)2)燃气消耗指标140m3/(aH)஺2对于自身运行供热站或能够获取供热系统热源能耗与输配系统电耗的居住建筑供暖能耗指标:5

111)区域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5.1Nm3/(m2•a);2)小区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6.9Nm3/(m2-a)3)分栋分户供暖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6.4Nm3/(m2•a)஺3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应符合表4.L3-1的要求。表4.1.3-1不同类型公共建筑非供暧能耗指标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建筑类型kWh/(Hi?.a)党政机关办公建筑42.0办公建筑商业办公建筑49.0综合性商场120.0商场建筑专业卖场50.5三星级及以下66.5旅馆建筑四星级及以上77.0完全中学20.0中学13.0学校建筑小学13.0幼儿园37.5三级80.0医院建筑二级71.04公共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应符合表4.1.3-2的要求。表4.1.3-2不同类型公共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建筑类型kgce/(m2'a)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办公建筑8.5商业办公建筑综合性商场8.0商场建筑专业卖场4.0三星级及以下旅馆建筑9.0四星级及以上6

12表4.1.3-2(续)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建筑类型kgce/(mz-a)完全中学中学学校建筑9.5小学幼儿园三级医院建筑16二级5无法获得供热系统热源能耗与输配系统电耗的项目,应具备或安装热计量装置,其建筑耗热量指标应小于0.20GJ/(m2•a)஺4.1.4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10%。m改造民用建筑4.1.5对于改造民用建筑,其本体改造节能率不应小于15%或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5%,且减碳率不应小于20%。N工业建筑4.1.6对于新建工业建筑,其节能设计应满足《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且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50%。4.1.7对于改造工业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30%,减碳率不应小于35%。4.2设备能效指标4.2.1新建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以及改造项目其更换的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4.2.2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7

13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4.3室内环境指标4.3.1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温度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要求。4.3.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允许温差M非透光围护结构部位K外墙楼、屋面《室内空气温度一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地面地下室外墙4.3.3建筑室内二氧化碳(CO?)浓度不高于1000ppm஺8

145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检测5.1设备能效检测5.1.1设备能效检测内容包括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及照明功率密度。5.1.2如相关设备指标能够通过铭牌参数、型式检验报告及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得到验证,且与现场复核一致的,可不再进行相关检测。5.1.3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5.1.4照明功率密度的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型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5%,且不应少于2个,不足2个时应全部检测。5.1.5照明功率密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的规定。5.2室内环境检测5.2.1室内环境检测内容包括室内温度、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及室内二氧化碳浓度。5.2.2项目能够提供主要功能房间室内温度及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数据,且现场复核相关的监测装置运行正常,可不再进行相关检测。5.2.3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抽检每种构造做法不应少于2个检测部位。5.2.4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9

15《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规定。5.2.5设有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物,室内温度检测数量应按照采暖空调系统分区进行选取。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系统均应检测。相同系统形式应按系统数量的20%进行抽检。同一个系统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数量的“%。未设置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物,温度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数量的10%。5.2.6居住建筑室内温度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规定。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规定。工业建筑生活、办公区域室内温度的检测方法可参照执行。5.2.7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应采用二氧化碳浓度测试仪进行检测,测试抽样和布点可类比室内温度检测方法。5.3减碳量核定中的相关检测5.3.1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减碳量时,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冷却水供回水温度、冷冻水流量、机组功率、室内外干球温度、冷冻水泵功率、冷却水泵功率、冷却塔风机功率、风量等参数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规定。5.3.2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减碳量时,循环水量、供回水温度、室内外干球温度、机组功率、锅炉燃料消耗量、锅炉热效率、水泵功率等参数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规定。5.3.3照明系统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减碳量时,应测量照明改造回路的功率,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的规定。5.3.4电梯实测能耗或能量回馈装置回馈电能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1部10

16分:能量测量与验证》GB/T30559.1的规定。5.3.5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伏发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规定。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箱保温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的规定。集热效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规定。3地源热泵系统制热能效比和系统制冷能效比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规定。4采用空气源热泵的建筑,同类型机组测试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1台。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25857的规定;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6的规定。11

176碳排放核算6-1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6.1.1建筑碳排放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建筑碳排放量,应按建筑物用地红线区域内总排放量进行核算。6.1.2建筑碳排放和建筑减碳量核算应采用账单分析法。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测量计算法:1无法获得节能改造前后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2对某一设备(系统)进行改造需要核算减碳量,但该设备(系统)与其他设备(系统)没有分开计量。6.1.3碳排放核算应准备以下材料:1建筑竣工图纸、能源账单、能耗监测数据、主要设备台账、运行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等。2实施节能改造的各分系统关键参数进行数据采集和检测报告。6.1.4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E,=E燃料十E电力十E热力十E冷量6.1.4-1F式中:Et—建筑运行过程的碳排放总量tCOzE燃料—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量tCOzE电力一净购入电力所对应的碳排放量(90力;E物力一净购入热力所对应的碳排放量tCOz஺E冷量—净购入冷量所对应的碳排放量tCOz஺1建筑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化石燃料主要有实物煤、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烧产生的碳排放量按下式计算。12

18=Z(AD-XEF;)(6.1.4-2)i=l式中:ad.—消耗的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是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GJ)EF—第i种燃料的碳排放因子(tCOz/GJ)஺其中,消耗的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AD以及第?种燃料的碳排放因子EF,参照下列公式计算:AD.=RLiXRZ(6.1.4-3)式中:RL—核算和报告期第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t或万m3)RZ,—核算和报告期第z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kj/t或kJ/Nm»EF.=CC,xp(6.1.4-4)式中:CC.—燃料N的单位热值含碳量(tCOz/GJ)%----燃料三的碳氧化率(%);P—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44/12)。2购入电力所对应的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ACexEFe(6.1.4-5)式中:AC.—建筑购入的电量(MWh)EFe—建筑所在区域电力消费的碳排放因子(tCOz/MWh)஺3购入热力所对应的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E热力=AChXEFh(6.1.4-6)式中:ACh—建筑外购蒸汽和热水的数量(GJ)EFh—建筑外购的蒸汽和热水的碳排放因子(tCOz/GJ)஺4净购入冷量所对应的碳排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13

19E冷量=ACcXEFC(6.1.4-7)式中:ACc—生产外购冷量的能源消耗量;EFC—生产外购冷量能源的碳排放因子。6.1.5建筑碳汇计算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71Cs=[XSiXD(6.1.5)ti式中:cs—统计期内建筑碳汇(tCOz);T,—第z种植被类型单位面积单位时间的固碳量(tCO2•m2"d-1).S,—第W种植被类型种植面积(m2)D—统计期时长(d)஺6.2碳抵销6.2.1建筑碳抵销方式包括:1购买碳信用;2植树造林;3购买碳配额;4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6.3建筑净碳排放量和臧碳率计算6.3.1建筑净碳排放量计算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C”—Et—Cg—C஺(6.3.1)式中:c„—建筑净碳排放量(tCOz)஺E.—建筑运行过程的碳排放总量(tCOz)Cg—统计期内建筑碳汇(tCOz);co—碳抵销量(tCOz)஺14

206.3.2建筑改造后的减碳率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g=Ea-E,r+AExlQ0%(6.3.2)Etb+AE式中:e----减碳率(%);Ea—基准期碳排放量(tCO2);Etr—核定期碳排放量(tCOz);)E—碳排放修正量(tCOz)஺6.3.3建筑系统主要包括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及其他系统。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系统应计算系统的减碳量。6.3.4照明系统改造采用测量计算法核定减碳量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nEi=,(Pbitbi—Pnz„)KiXEFe(6.3.4)i=i式中:Ei—照明系统减碳量(tCOz)n—改造的照明灯具类型个数;Pu一基准期第t类照明灯具功率(kW)Pri—核定期第i类照明灯具功率(kW),本项中基准期和核定期的功率,可以采用检测方法获得;兀—基准期第i类照明灯具年运行时间(h);tri—核定期第i类照明灯具年运行时间(h);K,—第z类照明灯具所在建筑类型的同时使用系数。635当供配电系统的变压器进行改造时,减碳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E?=[(POb+PaX的一(PO,+PK,X”XtXEF,(6.3.5)15

21式中:e2—变压器减碳量(tCOz)t—变压器的年运行时间(h);POb—基准期变压器空载损耗功率(kW);PKb—基准期变压器负载损耗功率(kW);POr—核定期变压器空载损耗功率(kW);PKr—核定期变压器负载损耗功率(kW);B-负载率。6.3.6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包括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等,其中地源热泵系统的减碳量应计算在暖通空调系统碳排放量内。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光伏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减碳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年减碳量计算公式:Es,a=Qs,aXcpXEFs,a(6.3.6-1)式中:Es,a—太阳能热水系统每年减碳量(tCOz)jQ*—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年供热量(GJ)W—基准期提供等量太阳能热水所采用能源类型的能耗折算系数;EFs,a—基准期提供等量太阳能热水采用能源类型的碳排放因子。2光伏系统年减碳量计算公式:E,…=EP"XEFe(6.3.6-2)式中:—光伏系统年减碳量(tCOz)E加—核定期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MWh)஺3风力发电年减碳量计算公式:=EW,XEFe(6.3.6-3)式中:E®"”-----风力发电年减碳量(tCOz);16

22—核定期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MWh)஺6.3.7电梯能耗测试应在电梯正常运行工况下进行,其测量点为电梯主开关输出端。1对于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的电梯,其减碳量可以通过测量能量回馈装置的回馈电能进行以下计算:E3XEFe(6.3.7-1)式中:e3—电梯加装能量回馈装置的减碳量(tCOz);一电梯能量回馈装置年回馈的电能(kWh)஺2电梯采用其他技术进行改造的减碳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Ei=(Em—Eri)Xto/tXEFe(6.3.7-2)式中:—电梯采用其他技术进行改造的减碳量(tCOz)—基准期测试周期的实测能耗(kWh);Eri—核定期测试周期的实测能耗(kWh)io—电梯一年内的工作日数;t—测试周期(日),周期建议为连续7日。17

237碳中和结果评定7.1.1申报碳中和评定的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本标准第4章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相关要求;2按第6章要求进行碳排放核算;3用于建筑碳抵销的碳配额、碳信用等,应在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足额注销,并提供相应证明。7.1.2申报建筑碳中和评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筑基本信息;2建筑能耗与设备能效、室内环境指标相关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3建筑碳排放核算报告;4建筑运行管理手册;5第三方出具的核查报告;6碳抵销证明。7.1.3评定方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出具评定结果。18

24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19

25引用标准名录1.《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2.《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63.《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4.《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2585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第1部分:能量测量与验证》GB/T30559.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1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定标准》GB/T5080111.《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12.《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13.《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14.《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15.《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16.《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1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18.《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1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20.《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DBH/T186120

26团体标准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T/TJKCSJ002—2022条文说明21

27目次1总则....................................................233基本规定...............................................254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264.1建筑能耗指标........................................264.2设备能效指标........................................294.3室内环境指标........................................295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检测...............................315.1设备能效检测........................................315.2室内环境检测........................................325.3减碳量核定中的相关检测...............................346碳排放核算.............................................366.1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366.2碳抵销...............................................376.3建筑净碳排放量和减碳率计算...........................397碳中和结果评定........................................4122

281总则1.0.1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温室气体带来地球表面温度升高,海平面上升,对地球生命系统形成威胁。我国力争到2030年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实现碳中和。天津市为加快推进低碳发展,发布实施了《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把优化结构作为节能减排的治本之策,并多次强调要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契机,将达峰目标与“十四五”规划纲要、能耗“双控”目标、重大工程项目相衔接,科学研究指标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完善行动方案。《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的编制,可以有效规范建筑领域实现建筑碳中和的评定方法,提升建筑碳中和认定的科学性,引导机构和企业实现建筑低碳运行,提高碳管理能力。本标准既对建筑能耗、设备能效和室内环境指标提出要求,同时对实现碳中和路径提出方向和措施,对于助力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1.0.2建筑运行能耗约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耗的80%左右。建筑的运行能耗与建筑围护结构、机电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机电设备能效和运行管理等都有密切联系,所以本标准重点关注各类建筑物运行阶段能源消费活动的碳排放。此外,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需要计算和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ஹ甲烷(CHQஹ氧化亚氮(NzO)ஹ氢氟碳化物(HFCs)ஹ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e)等。在建筑运行过程中,二氧化碳(CO?)是建筑碳排放的主要部分,所以本标准建筑碳排放核算仅为建筑运行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量。1.0.3实现建筑碳中和应以因地制宜、减碳提效为原则,应充分利用场地自然要素,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及对周边生态系统23

29的改变;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和消耗;避免大拆大建,充分考虑利旧及功能提升;优化建筑供暖、空调、照明及设备设施系统,实现建筑运行的减碳提效。建筑碳中和评定过程中结合项目具体运行情况,从建筑能耗指标、设备能效指标、室内环境指标、建筑运行各种能源账单及碳排放核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0.5符合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是参与建筑碳中和评定的前提条件。本标准仅就建筑性能及建筑运行碳排放量以及碳汇等内容进行评定,并未涵盖建筑工程项目应满足的其他要求,故参评项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4

303基本规定3.0.1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使用功能独立且具有独立用能计量的区域。本标准的创新之处,在于可以对建筑内部区域进行评定,这对于满足天津市大量的租赁办公用房或持有建筑部分楼层产权的企业项目申请建筑碳中和评定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3.0.2天津市属于寒冷地区其民用建筑的供暖能耗是以一个完整的法定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累积能耗计算,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非供暖能耗是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能耗计算,工业建筑的能耗计算也是按照全年来计算,所以本条要求建筑碳中和评定要以运行一年以上的建筑作为评定对象。3.0.3本条对申请评定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建筑碳排放是建材生产及运输、建筑建造和拆除以及建筑使用阶段所消耗的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的总和,其中使用阶段的碳排放量占总排放的80%以上,故本标准仅将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作为评定对象,但建筑设计及建造直接影响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因此,申请评定方应充分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各阶段技术与经济的合理性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既要避免盲目技术堆砌造成成本回收期过长的经济性不强,同时更要注重提高运维管理水平,积极倡导精细化、智慧化管理,并鼓励通过最大限度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3.0.4申请评定方应对其提供的评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供承诺。25

314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4.1建筑能耗指标I能耗核算边界4.1.1建筑运行能耗指建筑实际运行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电梯、生活热水等)的用能。针对建筑运行能耗,其能耗边界的界定,对于能耗值影响较大,本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建筑运行能耗的核算边界。能耗核算涵盖范围、扣除范围依据《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确定。4.1.2本条明确了建筑用能应按照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照电力、燃气和耗热(冷)量统计计算。由于建筑用能不仅包括二次能源电耗,也包括煤、天然气、油等其他种类的一次能源,以及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输入到建筑物内的热量和冷量,故均需进行统计计算。此外,项目宜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但考虑到当前供热计量装置尚未普及的现状,建筑供暖能耗统计可按以下两种途径:1对于具有供热计量的项目,其供暖能耗应满足本章4.2节相关要求;2对于未安装供热计量的建筑供暖能耗,应根据其所属供热公司的供热系统热源能耗进行计算。n新建民用建筑4.1.3本条对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供暖能耗,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供暖能耗提出了要求,因本标准为天津市团体标准,有地标的26

32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故居住建筑指标依据《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公共建筑指标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DB/T29-249。同时本条提出的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包含了高能耗密度信息机房、厨房炊事等特定功能的用能,故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高于《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DB/T29-249的要求。又因《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中要求的能耗指标为按标准工况下进行模拟计算的结果,且仅包括供暖、供冷与照明的能耗,少于本条包含的能耗统计范围,故本条指标也高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指全年单位建筑面积所消耗常规能源的实物量(不含供暖能耗),包括照明、办公设备、生活热水、空调制冷、通风等消耗的常规能源,单位kWh/(aH)或m஻(a-H),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为按照等效电法将其折合为等效电量后的指标要求。建筑供暖能耗指标是在一个完整的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一次能源量除以该系统所负担的建筑总面积而得到的能耗指标,它包括建筑供暖热源和输配系统所消耗的能源,单位为kgce/(m2•a)或Nm3天然气/(m?•a)。建筑耗热量指标是在一个完整的供暖期内,在建筑物热入口得到的供热系统向其提供的热量除以建筑面积所得到的能耗指标,单位为GJ/(m2•a)஺第2款,对于自身运行供热站或能够获取供热系统热源能耗与输配系统电耗的居住建筑供暖能耗指标要求值,为《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中对于燃气为主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要求的推荐值,未提出对以燃煤为主的居住建筑能耗指标要求,主要考虑到燃煤供热站已不符合我国当前减碳工作的战略要求。对于自身运行的以燃煤为主的供热站的项目,应先进行清洁供暖改造,改为使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如地热、工业余热废热等),改造完成后再进行评定。27

33第2、4款,对于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应满足相应的指标要求;对未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建筑供暖能耗不做要求,但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非供暖能耗指标要求。对于本条未提及的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如机场、博物馆、客运中心、大型体育场馆等,国内相关标准没有指标依据,故此类型的建筑如申报,需通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4.1.4可再生能源利用指在建筑供热水、采暖、空调和供电等系统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应用形式。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建筑实现碳减排的重要手段,天津具有丰富的地热能资源和优质的太阳能资源,故鼓励建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指标设定参考《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中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m改造民用建筑4.1.5本条考虑到建造年代久远的民用建筑,整体性能较差,场地条件有限,无法达到4.2.1和4.2.2对于能耗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故鼓励其通过节能改造方式,选择合适、合理的技术措施组合来降低自身的能耗水平,也符合国家对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此处的建筑本体改造节能率指改造后建筑能耗值(不包含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改造前建筑能耗值的差与改造前建筑能耗值的比值,指标值设定参考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指南》能效提升政策要求,《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对于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方面,考虑到改造项目的场地条件有限,可铺设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能力不足,故降低其利用率要求,定为5%。同时,为了响应国家双碳目标,鼓励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降低建筑运行碳排放,在建筑改造中提出了减碳率的要求。减碳率是指改造后建筑减碳量与改造前建筑碳排放量的比值,减碳量计算方式见本标准6.3.2条。28

34IV工业建筑4.1.6《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规范》GB51245中没有对工业建筑能耗提出指标要求,但在建筑热工性能、供暖通风与给排水、电气等方向均提出了设计要求,本条在满足《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的基础上,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由于工业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优于民用建筑,故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要求,引导项目通过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提升自身的减碳水平。4.1.7本条考虑某些既有工业建筑由于工艺及产品的进出货要求不同,一方面工业建筑多采用卷帘门、工业移门等外门,密闭性较差,且外门因进出货经常处于敞开状态;另一方面有些生产工艺还会产生工业余热,所以对提升外围护结构性能的需求不统一,故本条没有对建筑本体改造节能率提出要求。因此,本条仅从节能减碳结果的角度考虑,对改造类工业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减碳率提出了要求。4.2设备能效指标4.2.1为鼓励建筑电气化,本条要求新建项目以及节能改造项目在改造过程中对系统设备进行更换时,优先选用以电力作为驱动能源的冷热源机组,设备能效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对于未更换设备的节能改造项目,不对设备进行能效强制性要求。4.3室内环境指标4.3.1本条要求引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根据国内外有关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冬季的热舒适(一1&PMVW+1)对应的温度范围为:18℃〜28.4°C。基于节能的原则,本着29

35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在满足舒适的条件下尽量考虑节能,因此选择偏冷(一1WPMVW0)的环境,将冬季供暖设计温度范围定在18°C〜24°C。从实际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建筑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4.3.2本条引用《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中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要求值的防结露档。4.3.3室内二氧化碳(CO?)浓度常用来表征室内新鲜空气多少或通风程度强弱,二氧化碳(CO?)浓度与新风量有关,进而影响到新风机组的能耗和碳排放,室内污染物浓度与室内装修材料相关性更大,因此仅选取二氧化碳浓度进行要求。30

365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检测5.1设备能效检测5.1.1本标准第4章规定了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及照明功率密度值,此处给出相应检测要求。5.1.2冷(热)源机组、照明灯具等产品的设备参数,可通过现场核查设备的铭牌标识、型式检验报告等方式直接认定。5.1.3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检测,对于2台及以下(含2台)同型号机组,应至少抽取1台;对于3台及以上(含3台)同型号机组,应至少抽取2台。检测方法对应的机组类型包括冷水(热泵)机组、澳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等。5.1.4当检测对象数量太大时,应根据检测对象的特点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制定,条文中规定的场所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房间、场所及场地等。5.1.5《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中规定照明功率密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PLPD=kX—(5.1.5-1)式中:LPD—照明功率密度(W/m?)P—被测量照明场所的照明系统总有功功率(W)A—被测量照明场所的面积(tn?)k----电压修正系数,恒功率时k值取1;U஺—额定工作电压,为220V(V);31

37Ui—实测电压(V)。在功率密度检测过程中,功率测量时照明系统总功率除灯具消耗功率外,还包括灯具附件等消耗的功率。当存在供电电压与灯具额定电压存在偏差时应对电压进行修正,对于一般气体放电灯,应按照公式进行修正;对于采用恒功率技术的灯具修正系数为取1;非恒功率LED灯的电压应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进行修正。5.2室内环境检测5.2.1本标准第4章规定了室内温度、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及室内二氧化碳浓度,此处对应给出了检测要求。5.2.2建筑本身可能已经设置有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且形成了相应的监测运行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检测仪表对监测装置上显示的监测参数进行比对,确认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此外通过观察监测装置的记录频次、历史数据的存储情况,确认装置正常运行。5.2.4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检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中提出的要求,避免内表面结露,或温差过大引起的人体不舒适;另一方面也是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间接验证。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宜采用热电偶等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测,检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时,内表面温度测点应选在外围护结构温度最低处,具体位置可采用红外热像仪确定。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检测应在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检测数据应逐时记录。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61=tdi----~(tdi一方也)(5.2.4)trmtem32

38式中:3—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J—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Cdlm—检测持续时间内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七);td.—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采用;tde—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中的规定采用。5.2.5室内温度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进行。5.2.6建筑碳中和的前提应保障舒适的室内环境,因此室内温度的检测不可缺失。《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均对室内温度检测仪器及检测方法做了详细规定,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满足对应现行标准的规定。工业建筑主要指的是办公、生活区域的温度控制水平,检测方法可参照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对于特殊的生产区域,应该满足生产车间的具体环境要求。为保证测试数据的合理性,要求室内温度检测宜选在最冷月或最热月,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以此验证建筑是否在极端天气也可达到设定的舒适水平,数据具有代表性。5.2.7《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中,室内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方法包括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法、气相色谱法及容量滴定法,但操作较为复杂。为了降低检测难度,本条允许采用二氧化33

39碳浓度测试仪进行现场检测,但测试仪器应经过相应的检定和校准。5.3减碳量核定中的相关检测5.3.1空调系统或相关设备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相关规定。改造前后测试工况应保持一致。常规机组运行负荷应不小于其额定负荷的80%,若改造后机组为变频机组、磁悬浮机组等,应根据改造后机组实际的平均负荷率水平确定测试工况。同时,改造前后测试的冷水出水温度应保持一致。5.3.2供暖及热水系统或相关设备参数测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的相关规定。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负荷不宜小于其额定负荷的80%,锅炉运行负荷不宜小于其额定负荷的30%。改造前后测试的热水出水温度应保持一致。5.3.3《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中规定:1供电回路中混有其他用电设备时,测量时应断开其他用电设备;当其他用电设备无法断开时,可分别测量开启全部设备和只开启非照明设备时的功率,两次测量的差值为被测照明系统的功率。2当供电回路为多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系统供电时,各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功率可在关闭其他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情况下对该房间或场所的功率进行测量,也可根据其照明安装功率占所在回路总安装功率的比例,乘以回路的实测功率得到。3在上述测量方式无法实现时,可采用单灯法逐一测试房间或场所内单个或一组的灯具功率,再累加计算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总功率。5.3.4电梯能耗测试应在电梯正常运行工况下进行,其测量点为电梯主开关输出端。5.3.5光伏发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可以通过电池组件的型式检验34

40报告获得,但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中,对光伏电池组件衰减率提出了控制要求,因此对于运行中的光伏发电系统来说,应进行光电转换效率的现场检测。当没有可再生能源账单且需要计算可再生能源系统减碳量时,需进行现场检测。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效率、储水箱保温性能、地源热泵能效比、空气源热泵能效比是计算系统减碳量中的参数,应通过检测的方式予以确定。35

416碳排放核算6.1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6.1.1直接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等,是由建筑的使用单位(经营企业)自身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是指建筑的使用单位(经营企业)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引起的排放,此时实际的排放源是电力和热力的生产企业。如果参评项目是具有明确可描述边界的建筑单元则其建筑碳排放量按照其边界范围内的总排放量进行计算。6.1.2本条规定了建筑碳排放的计算和核查中优先使用的方法,账单分析法即对建筑运行过程产生的各类账单进行统计计算。《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对账单分析法与测量计算法两种节能改造建筑的减碳量核定方法的选用依据做出了详细说明。6.1.3本条文参考《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分系统计算的关键参数进行数据采集和检测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测量计算的要求对其减碳量进行核算;2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3关键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6.1.4建筑运行中年度分品种化石能源消耗量,根据建筑内所有用能单位(企业)生产活动的操作记录;购入电力的活动水平数据36

42根据电力供应商和建筑用能单位(企业)存档的电力流入和流出记录获得;购入热力的活动水平数据根据热力供应商和建筑用能单位(企业)存档的热力流入和流出记录获得,或者通过建筑安装的热计量表获取;净购入冷量的活动水平数据根据冷量供应商和建筑用能单位(企业)存档的冷量流入和流出记录获得,或者通过建筑安装的热计量表获取,折合为能源站相应的能源消耗量。同时相关的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数据来源于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具备测量条件的单位(企业),可以采用实测数据。购入电力的碳排放因子推荐采用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了既能反映不同地区电源结构特点,又便于确定区域电网的供电平均碳排放因子,将区域电网边界按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和南方电网划分。各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在不同的年份有所不同,由国家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单位(企业)应选用最近年份公布的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6.1.5植被单位面积单位时间的固碳量与植被类型和地理条件有关,不同绿植类型的碳汇量指标参考评定当年的权威数据。6.2碳抵销6.2.11通过购买碳信用的形式抵销建筑碳排放量。购买碳信用指通过购买减排项目碳信用来抵销部分或全部中和建筑产生的碳排放量,减排项目包括风电减排项目、光电减排项目、生物质减排项目、林业碳汇项目等。1)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自愿减碳量CCER஺高排放建筑可通过购买开发为CCER的减碳量/碳汇量抵销碳排放量。2)碳信用项目中用于建筑碳抵销的减碳量/碳汇量,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3)建筑运行主体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碳信用项目交易/注销、减碳量/碳汇量及对应时间等信息。37

432通过植树造林的形式抵销建筑碳排放量。建筑运行主体可通过植树造林,例如植物墙、绿色中心、新建碳汇林抵销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中和建筑产生的碳排放量。1)在建筑部门,可以通过在建筑周围划出一定区域种植林木从而实现抵销多余碳排放量的目的。建筑运行主体采用自主开发林业碳汇的抵销方式,可在边界外自主建设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优先考虑在本市自主建设林业碳汇。2)新建碳汇林产生的碳汇量审定和核证依据按照国家或本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核算,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证。3)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自愿减碳量。建筑运行主体可购买林业碳汇CCER抵销碳排放量。4)建筑运行主体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量及对应时间等信息。3通过以下购买碳配额的形式抵销多余碳排放量:1)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2)天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汇项目或其他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3)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碳量CCERF”஺建筑或建筑群主要采用本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配额的抵销方式,不足部分可用碳信用的抵销方式,且宜按照优先顺序使用以下类型项目的碳信用或碳配额:aF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碳量CCERF”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目及本地、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bF购买政府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碳量,优先选择本地低碳出行抵销产品;cF购买政府核证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京津冀地区节能项目。4)通过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形式抵销多余碳排38

44放量二氧化碳捕集是指将二氧化碳从工业过程、能源利用或大气中分离出来的过程。二氧化碳利用和封存是指将捕集出来的二氧化碳直接资源化利用或注入地层以实现二氧化碳永久减排的过程。建筑部门可以通过购买从工业过程或能源利用过程中捕集的二氧化碳量,或购买通过陆地或海洋等方式封存的二氧化碳量,或通过直接从自然界捕获的二氧化碳量来做抵销。6.3建筑净碳排放量和减碳率计算6.3.2公共建筑运行碳排放的修正应根据建筑类型修正非节能改造措施引起的总运行碳排放变化,保证建筑在基准期和核定期的运行条件基本一致。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建筑使用功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围内,对运行碳排放量进行修正。由修正而产生额外减碳率的改造项目,修正产生的减碳率不能超过2%。修正方法均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如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办公建筑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或人均建筑面积进行修正,旅店建筑的修正可根据建筑入住率或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商场建筑的修正可根据建筑使用时间进行修正。6.3.3本条文各分项减碳量计算方法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及《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制定,将建筑系统划分为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及其他系统。各分项的减碳量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的节能量和运行期间运行单位(企业)所在区域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包括外墙改造、屋面改造、外窗改造等多种方式,其碳减排效果最终体现在有效降低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因此针对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工程,对其减碳39

45量的核定主要从供暖空调系统能耗降低程度来核定。6.3.4〜6.3.7减碳量计算方法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核定导则》及《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制定。减碳量应根据不同类型能源的节能量和运行期间运行单位(企业)所在区域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40

467碳中和结果评定7.1.1本条规定了对建筑碳中和的评定要求,申报建筑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三条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被评定为在评定期内实现了碳中和。7.1.2申报建筑碳中和需准备并提交以上资料,作为进行评定的资料依据。建筑运行主体应规范碳管理,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对建筑的节能降碳、设备能效提升、室内环境指标监测与维护、建筑碳排放核算与抵销等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建立碳管理组织机制,明确碳管理部门和内部责任主体,以确保碳减排措施的落地实施。如项目无需进行碳抵销,可不提供碳抵销证明。7.1.3评定方应配置相应符合要求的专业审核人员,开展建筑碳中和核查。审核人员专业领域应涵盖建筑、环境、能源、绿色低碳等方面。评定方通过审查建筑碳中和申报资料及现场核查后,出具评定结果。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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