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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历年来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
2、、各系应给予高度重视,共同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工作,并采取奖励措施,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校毕
3、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校企合作办公室、纪检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各系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由各系党政领导任正副组长,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2.负责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3
4、.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4.负责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及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的组织实施; 5.组织、协调用人单位招聘,推荐毕业生就业; 6.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 7.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向上级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8.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审核、签订、登记工作; 9.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编制和报送; 10.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1.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的调整和改派; 12.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13.负责学校
5、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2.组织落实毕业生资格审查,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4.评选优秀毕业生; 5.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 6.负责毕业生政审、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6、。 第九条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适应就业工作职能转变的新情况,树立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和服务的新观念,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讨就业工作的新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推荐毕业生就业力度,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开拓校外毕业生就业与见习基地,不断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章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国家计
7、划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一般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可采取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改派、报到等阶段。 第十四条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开始时间执行国家规定,一般为每年的11月20日后。 第十五条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
8、 第四章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要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网站、校内电子显示屏、校报、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不履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内进行。 第十八条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一般应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办,也可委托各系举办。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聘我校毕业生,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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