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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关于印发《汤原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开展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汤原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汤原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9月18日汤原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2015〕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紧急通知》,以及《汤原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模式的扶贫贷款。第三条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风险严控、应贷尽
1贷的原则。二、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且具有良好信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企业、合作社签订入股合同、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包括县扶贫办精准识别确认的已脱贫3268户及未脱贫4248户,共计751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第五条贷款用途。自主发展的贫困户贷款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经营项目;不能自主发展的贫困户,以贷款为本金“带资入社”、“带资入企”,通过与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链接的方式,合作发展实现增收脱贫。第六条贷款条件。(一)自主发展贫困户1.经村、乡镇、县金融扶贫办推荐审核确认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2.无贷款不良记录、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技能、有还款能力,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3.借款人年龄原则在18(含)周岁到60(含)周岁之间,身体状况较好,年龄可适当放宽。(二)与企业、合作社合作发展的贫困户1.合作发展的企业、合作社需经村、乡镇、县金融扶贫办审核确认,依法登记、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能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2.贫困户与企业、合作社签订入股协议,与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链接机制;3.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用途、实际经营规模、偿债能力合理审慎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八条贷款期限。1-3年。第九条贷款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年利率执行3.75%。如省内其他县、市、区有低于此利率的,按最低利率执行。第十条扶贫方式。(一)自主发展贫困户。通过享受具有贴息政策的扶贫小额贷款发展脱贫项目。(二)“带资入股”贫困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与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降低门槛,提供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企业、合作社,通过分红的方式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同样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企业、合作社应与贫困户签订入股合同,每年按照入股本金的6%进行分红。第十一条担保方式。扶贫小额信贷按信用方式办理,自主使用贷款发展的贫困户应与所在行政村签订管理服务合同;贫困户“带资入股”的企业、合作社应与所在乡镇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企业、合作社应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评估、登记,需要公证的必须进行公证,费用由企业、合作社承担。第十二条还款方式。第一年无偿还责任;第二年偿还本金的30%;第三年偿还本金的70%。扶贫小额信贷产生的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县财政与金融机构直接结
3算。贫困户“带资入股”的贷款本金,由使用贷款的企业、合作社负责偿还,并每年向乡镇交付相应股金分红。四、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及贴息政策第十三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县扶贫办在承贷金融机构开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根据贷款额度的10%存入风险补偿金,承贷金融机构按照1:10比例放大发放扶贫贷款。第十四条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县政府、承贷金融机构按照9:1的比例分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县政府承担贷款本息90%的风险;承贷金融机构承担坏账贷款本息10%的风险。第十五条风险处置。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于客户存款资金,为保证不出现挤兑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承贷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的扶贫贷款出现风险,即贫困户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承贷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本息,且超过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时间五个工作日,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县政府风险承担比例可以直接从补偿金账户中扣划风险补偿金偿还对应比例贫困户所欠扶贫贷款本息,由县政府、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处置使用贷款的企业、合作社的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第十六条贴息政策。(一)贴息对象。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贴息额度。自起息日起,县财政予以全额据实贴息。(三)贴息方式。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承贷金融机构。(一)资金来源。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
4(一)申报程序。金融机构确定扶贫小额贷款对象后,报县扶贫办审核并录入系统,财政贴息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扶贫办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办的审核结果据实贴息。(二)有关要求。县扶贫办要统筹安排好扶贫资金,优先预留足够资金用于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金融机构、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查核实,及时公告公示,防止政策走偏,资金补贴超范围。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强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扶贫作用。五、贷款流程第十七条宣传动员。(一)乡镇组织村干部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召开宣传动员会,村委会要组织全体贫困户召开宣传动员会,宣传覆盖率要达到100%。动员会上应宣传金融扶贫政策和普及诚信意识、讲解贷款申请及偿还程序等内容。(二)县金融办要配合乡镇、村开好宣传动员会,印制宣传单,发放至每一户贫困户手中,由贫困户签署贷款意愿回执,各乡镇负责统计梳理,汇总后移交到县扶贫办。全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留存照片等材料。(三)乡镇和村委会要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贫困户做好政策宣传及解读工作。(四)承贷金融机构原则上要在各营业机构设立“扶贫贷款”专柜,在村级网点建立宣传点,公开扶贫贷款办理流程。第十八条贷款申请与发放。(一)提出申请贫困户与帮扶责任人、村两委、第一书记根据贫困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数量和贷款期限,并提交贷款相关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或婚
5姻状况证明、户口本)。(二)村级初审。贷款用于自主发展的,村级组织应对该户及其家庭发展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对申请的贷款,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贷款用于“带资入股”委托发展的,村级组织应对贫困户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对与之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手续是否齐全、生产发展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相关领导、部门人员,根据贷款用途负责查看借款主体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扶贫发展规划;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企业、合作社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经审核确认后由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乡(镇)长在推荐审核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三)扶贫办复审。县扶贫办负责对自主使用扶贫贷款的贫困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准,经复核确认后由扶贫办下设金融办主任在推荐审核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扶贫办公章;对贫困户“带资入股”的企业、合作社使用贷款的,由县级审核批准。(五)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对于申请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初审完成后,将拟贷款人名单在县、乡(镇)、村内明显处公示3天,全民参与监督。金融机构审定放款。金融机构负责对借款申请主体进行调查,与审核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协议并发放贷款,对“带资入股”委托发展的贫困户贷款,由金融机构发放至乡镇经管中心指定账户,由乡镇负责贷款的管理和发放。第十九条贷款使用与管理。
6(一)自主发展的贫困户贷款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放款后,交由乡(镇)经管中心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每领取一笔扶贫资金款项,均需要由乡镇经管中心相关人员审核后,在承贷金融机构柜台领取,乡镇经管中心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贫困户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二)“带资入股”的贷款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放款后,转账存入乡(镇)经管中心指定账户,由乡(镇)经管中心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每领取一笔扶贫资金款项,均需要由乡镇经管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负责扶贫资金的受托支付使用或现金领取的管理工作,乡镇经管中心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企业、合作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三)承贷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偿还情况进行监测,每半年向金融办报告情况。第二十条贷款偿还、贫困户分红。借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将贷款本息偿还给承贷金融机构。贫困户“带资入股”的贷款本金,由使用贷款的企业、合作社负责偿还。企业、合作社按期向所在乡镇交付分红资金,由乡镇负责管理使用,实现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目的。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应告知其相应责任:一是得不到财政贴息;二是会有不良信用记录上银行“黑名单”;三是影响本人及家庭成员以后的贷款;四是影响所在村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五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责任分工及监督问责第二十一条按照部门分工,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扶贫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的发放与贷后管理工作;乡镇、行政村两级干部负责扶贫贷款的推荐、审核、管理工作;扶贫办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核、
7推进、管理工作;审计局负责审计扶贫贷款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存入工作。纪检委负责对村、乡镇、局办在管理贫困户、企业、合作社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企业、合作社向贫困户分配扶贫红利情况等方面的扶贫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联动,做好、做实扶贫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监管问责机制。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贷款,所在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帮扶责任人等人员承担初审责任;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乡(镇)长,承担复审责任及收贷责任;乡镇经管中心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负责企业、合作社扶贫红利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按期将扶贫红利发放、分配、落实到户;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的放款和贷后管理工作;纪检委、财政局、金融办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扶贫贷款本息到期,及时还款。因该放不放、该管不管等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扶贫贷款损失的,县纪委将严肃追究村、乡镇、局办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七、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相关条款。
8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县扶贫办及金融机构联合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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