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我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32类问题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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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我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32类问题详述我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32类问题详述  外部子模:政治因素  问题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是往往注重发展经济,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卫生领域的各种经营活动日益活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行业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迅猛发展。合资企业、乡镇企业遍地开花,与公共卫生相关性的产品销售日益增多,出现了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各种传染病

2、、慢性病的发病因素。但是新的适应与当前形势需要的监督体制尚未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力度不强,市场上假药丛生,伪劣产品吕见不鲜,无照经营,非法经营者有之,各种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传染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心健康[1]。  问题2:卫生监督事业的职能和权限定位不明确,职能难以切实落实到位。  2002年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划归药监局管理,2003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又分别划归安监局和环保局。下一步有关卫生监督的执法依据有可能缺失[2]。职能的多变和不稳定,使得卫

3、生监督工作职能难以切实落实到位。  问题3: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体制改革相脱节,卫生法规、技术标准滞后,卫生法制建设与行政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  (1)卫生法制建设不完善,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1)卫生法规建设的不完善和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形成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盲区、死角。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大多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新现象,达不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罚、教育目的。  部分卫生法规缺少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标准

4、和处罚措施等方面不够明确和缺少针对性,使一些监督工作无法可依。卫生部门与其它执法部门之间对某些监督管理总是在法律的职责界定上不够明确,往往造成多头管理,交叉执法,影响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卫生法律法规与其它涉及卫生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协调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卫生许可审批制度,目前涉及卫生许可审批的制度虽然在许多卫生法律、法规中有了明确规定,但是,都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一个既具体又规范操作性强的许可审批程序和运行机制。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卫生许可审批,由于没有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没有理顺计委、建委、设计等

5、部门关系,已处于无人监管的处境。现有的许可审批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方面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批。  2)各类卫生法律法规自成一体,无统一执法主体[3]  一方面各类卫生法律法规没有全部设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并且分别设立和任命卫生监督员,虽制定了各类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责,但不具备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的资格,使各专业具体卫生监督工作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严重影响了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效率。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6、《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县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同时规定,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并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这些规定给卫生综合执法带来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个别卫生法规执法权不独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拒绝或妨碍卫生

7、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也就是说,具备行政处罚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面对这样很普通的卫生违法行为都无权独立行使行政处罚。这种规定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含糊不清,导致监督权与处罚权分离,影响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3)现场监督强制性措施缺乏  虽然部分卫生法律授予卫生行政部门对无证经营者有取缔的权力,但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否有强制执行权,是否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既无具体规定又无明确的程序,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从而导致对违法经营

8、行为打击不力。  4)与地方性政策冲突。  (2)有些卫生技术标准不合实际,要求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目前,我国的公共卫生法规和规范尚不健全,存在着诸多空白点,在很多方面还不符合国际惯例。卫生标准方面,有些卫生标准不切合实际,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是卫生标准缺乏,有些产品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却无相应的卫生标准,如速冻食品等;二是卫生标准缺项,或缺少功效成份,如脑白金、中华鳖精等,无相应成分标准;三是有些标准、规范要求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实际工作中很难照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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