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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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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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穗府〔2013〕8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穗府〔2013〕30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2、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二、工作思路(一)整合流程。按照《试行方案》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33—五个阶段,市建委负责牵头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对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审批事项流程整合。(二)“双轨”服务。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来审批方式与并

3、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并联审批方式的,可以全部并联,也可以部分并联。(三)信息共享。市建委政务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市政务中心联合审批系统、市监察局政务效能监察系统支持下,以市建委收案OA系统、联办函等形式为辅,实现审批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四)限时办结。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均在《试行方案》、《补充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各并联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案件停止计时并上传市监察局政务效能监察系统,直至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后恢复计时。各审批部门延迟审批的,按《补充方案》第九

4、大点“关于延迟审批”的规定执行。三、竣工验收具体程序(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审批部门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市建委。—33—并联审批部门: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水利、供水、排水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水务部门牵头负责,绿化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林业和园林部门牵头负责,港口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广州港务局牵头负责。(三)审

5、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防雷验收。根据《试行方案》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城市管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根据相关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依法确需实行并联验收的事项还包括: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四)受理流程1.受理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事项

6、各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2)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事项分类装订申请资料,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建委政务窗口。2.受理登记。在收到—33—建设单位提交审批的材料后,市建委政务窗口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3.分转。市建委政务窗口即时采用纸质《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详见附件3)和电子系统通知各市级并联审批部门的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并联初审。4.材料初审。(1)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各自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并联审

7、批部门在《广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流转表》的反馈意见(详见附件4),决定是否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2)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并联审批申请材料,经并联审批部门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当天反馈受理结果;部分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暂时“挂起”,不予退案,并按如下方式处理:对材料不全且不能当场告知补正内容的,并联审批部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应补充材料清单提交给市建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建委于第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详见附件5)统一送达给项目建设单位。—33—项

8、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的,收件时间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项目建设单位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退案(不受理)或者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有审批方式另行办理。(3)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均同意受理的,由市建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6),并通知并联审批部门。(五)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1.并联审批决定。(1)对于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各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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