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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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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摘要】长期以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现代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制度都以犯罪人为中心,这便导致刑事犯罪中真正的受害者――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文章主要通过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立足我国当前国情,对完善我国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提出几点制度构想。【关键词】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制度构想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缺陷(一)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现状现阶段我国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
2、要有:第一,控诉权;第二,获得法律帮助权;第三,诉讼参与权;第四,发问权和法庭辩论权;第五,知悉权;第六,隐私权。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一方面,立法上并未将被害人单纯的作为证人,而是赋予其诉讼参与人的特殊地位,使其拥有较多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对刑事诉讼的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被害人还缺乏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其在刑事诉讼中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美国的Abrahams.Goldstein教授曾作出这样一个论述:“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已经降到最低。人们认为他最好的状况
3、是被看做这个制度中‘被遗忘的的人’,最坏的状况是二次受害,而这第二次侵害正是来自他寻求公正的制度。”(二)现阶段主要存在的缺陷1.对刑事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权限规定不明确。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已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辩护律师拥有阅卷权,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拥有阅卷权;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在被告人具有特殊情形下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等。我国甚至专门制定了《律师法》来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与之相比,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却仅见于《刑事
4、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此条的内容也仅仅是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及范围,而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却未予规定。2.未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独立的上诉权。旧法尽管已将被害人视为法律上的当事人,但这项理应由被害人拥有的权利却并未赋予被害人,故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仅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着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而刑事判决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出地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尽管法律规定被害人有申诉权,但其使用起来确却是困难重重。故只允许被告人上
5、诉,而禁止被害人上诉,这对同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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