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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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摘要】长期以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现代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制度都以犯罪人为中心,这便导致刑事犯罪中真正的受害者一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文章主要通过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立足我国当前国情,对完善我国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提出几点制度构想。【关键词】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制度构想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缺陷(一)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现状现阶段我国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第一,控

2、诉权;第二,获得法律帮助权;第三,诉讼参与权;第四,发问权和法庭辩论权;第五,知悉权;第六,隐私权。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一方面,立法上并未将被害人单纯的作为证人,而是赋予其诉讼参与人的特殊地位,使其拥有较多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对刑事诉讼的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被害人还缺乏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其在刑事诉讼中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美国的Abrahams.Goldstein教授曾作出这样一个论述:“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已经降到最低人们认为他最好的状况是被看做这个制度中‘被遗忘的的

3、人’,最坏的状况是二次受害,而这第二次侵害正是来自他寻求公正的制度。”(二)现阶段主要存在的缺陷1.对刑事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权限规定不明确。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已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辩护律师拥有阅卷权,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拥有阅卷权;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在被告人具有特殊情形下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等我国甚至专门制定了《律师法》来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与之相比,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却仅见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此条的内容也仅仅是规定了被

4、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及范围,而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却未予规定。1.未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独立的上诉权。旧法尽管己将被害人视为法律上的当事人,但这项理应由被害人拥有的权利却并未赋予被害人,故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仅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着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而刑事判决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出地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尽管法律规定被害人有申诉权,但其使用起来确却是困难重重。故只允许被告人上诉,而禁止被害人上诉,这对同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而言的确不公

5、。2.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现行法律,刑事诉讼中可以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害,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我国立法者解释为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虽然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人民法院通过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其本身己对被害人起到了精神抚慰的作用,因而被害人无须再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但在我看来,这种公权力的履行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并不能完全体现刑事被害人所需的利益,其精神方面所遭受的损害也绝非任何惩罚所

6、能替代。1.未建立起国家补偿制度。现行的法律虽然规定在惩罚被告人时,应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当被害人无法获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试想,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害而又无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会燃起对社会的极大怨恨,甚至会产生报复情绪。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和安定社会,还可能加重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害后果,进一步激化矛盾。二、我国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制度构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第二条就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其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便是

7、对刑事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问题予以同等关注。然而,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化关怀更为广泛,而对被害人的保护却极度缺乏,这无疑有悖于刑事诉讼公正、平等原则的要求。因此,相对于较为完备的被告人保障制度,被害人相关权利的完善就显得迫在眉睫。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1.明确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制度。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辩护权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而且对于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也有了实质性的保护和加强。比

8、较而言,法律并未明确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且其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范围上亦处于不对等、不均衡的状态。因此,对诉讼代理人相关权利的加强势在必行。一方面要扩大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使其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同辩护人一样拥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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