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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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由于目前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导致“执行难”和“执行乱”及执行中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非常必要。同时,基于民事执行权性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完全有理由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然而现行法律的规定严重制约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使之体系化和有效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   当前,“执行难”和“执行乱”及执行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人民群

2、众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主要原因,除了现行执行制度和执法者本身存在的不足外,最重要的还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造成的。因此,我认为要有效根除这些弊端,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即内部应增强执行机构的抵御力,外部应强化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尤其是要建立程序化、规范化的检察执行监督机制,以求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笔者通过调查研究,结合民事检察实践,试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略陈己见。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通常由四个方面引起:一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二是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

3、定书;三是已生效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四是已生效的支付令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民事执行。对民事执行能否抗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先后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都明确规定不属抗诉范围,以致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受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由于法院拒收检察建议书或置之不理,现行立法又未明确规定,造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的断层,使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际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   近年来,民事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程序中的裁定问题。一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的义务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是特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是特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财产是属于本人的。如果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或者其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该执行裁定必然是错误的。二是执行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或小于执行请求的财产价值。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应当与执行请求的财产价值基本相同,超过或小于执行请求的财产价值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拍卖环节中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出入很大,查封财产后执行人员随意解封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被执行款物等问题。三是执行财产时不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

5、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一些基层法院执行财产特别是执行农村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不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2、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如追索赡养费和劳动报酬、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法院也就"情况紧急"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然而,司法实践中任意扩大适用先予执行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   3、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存在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适用财产保全都严格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条件。即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的

6、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诉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没有申请和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法院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就采取保全措施。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执行方面的规定不够健全的原因,也有现行执行体制不适应执行活动的要求的原因,更为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因此,完善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立法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非常必要。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依据   1、检察机关对民事

7、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是由检察机关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具有专职性、权威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其职能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独立地位和在诉讼活动中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它对民事执行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并未对监督的范围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监督,当然包括对民事案件执行行为的监督。因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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