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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hetongjiufen/11058.html来源:作者:日期:2009-11-14 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纠纷是目前社会最敏感的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及各级党委政府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2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五年时间,从哈巴河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群众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来访中,不难看出,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8年以来表现得更为突出。从出现的问题上看,不
2、仅仅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认识含糊以及合同内容、订立程序不规范。从本地实际反映的情况来看,广大农牧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知识了解的甚少,主要不能正确地分辨农村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合同该如何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和流转;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等。因此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合同内容也不够完整这种现象。
3、 二是农牧村人口迁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冲突。农村土地承包中“生不添,死不去”的乡规村约在大部分村落中沿袭,它在一定时期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发生了冲突,产生了矛盾。表现较为突出的是部分农牧村人口移居国外(主要是移居哈萨克斯坦),而土地承包权亦在流转。部分移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连同房屋等私有财产一同出租、转让。由于缺乏及时的引导和管理,受让方盲目承包,一次性缴纳了土地或草场承包费用,而结果由于承包主体不合法,而丧失了对土地承包经营
4、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一时无法得到法律救助。笔者以为,这不仅给当事者造成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侵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是土地贫瘠与现实人民群众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从目前我县各乡、村土地分布情况来看,总体属丘陵地带,呈现出北高波、南低洼;下潮涝、西沙大;好地少,贫地多;耕地少,荒山、荒丘、荒滩多地域特点。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是:集体经济底子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差,老百姓有一年种、三年荒,轮耕、弃耕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投入大、收益少,遇有风沙、旱涝,收入无保障,经济效益差。所
5、以,也就导致这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三荒”土地重视程度不够,土地、草场承包走形式也不足为奇。这在集体经济落后的乡、村表现得最为突出。可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三农”优惠系列政策的逐步兑现,农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农民种粮和发展家庭经济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也就自然出现了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户与承包方之间发生了利益上的矛盾。在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和接待群众来访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与承包方之间的冲突。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行使,土地承包非法流转等情况产生的矛盾纠纷。另一种情况表现为承包方与乡、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冲突
6、。主要表现在农牧民所承包土地、草场面积与实际占有面积有较大的悬殊,承包程序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土地、草场面积不均衡、承包程序不透明,对此农牧民意见很大。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特点都在于土地、草场荒芜时间长,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且承包期限较长,承包费用低,土地、草场的“荒头”大等。承包方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经过对“三荒”土地的改造,享受各方优惠政策后,在明显取得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及时地同承包方做好双方利益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顾承包合同是否期满,抢占抢种承包过的土地;或新一届乡、村民委员会对前任村民委员会决定
7、的承包土地合同内容没有很好履行或根本不履行,对承包过的土地进行再分配或第二次承包。这两种情况都明显地表现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不仅损害了承包方的经济利益,挫伤了承包方的积极性。而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由于目前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乡、村两级职能部门对以上两种现象认识上不到位,管理上存在漏洞,同时没有严格按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了农牧村土地、草场纠纷案件上升的,甚至有的农牧民为此长期上访,这是当前农村土地、草场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004至2007年,哈巴河县法院共接待处理此类案件57件,其中正式立案的有24件
8、,调解处理11件,判决处理10件,撤诉1件,驳回起诉2件,协调处理33件。2008年1—4月份共接待咨询和正式立案的近40余件,其中正式立案的只有6件,调解处理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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