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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税收政策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税收政策汇编前 言 促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2年是“贵州改革开放年”,按照改革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工作要求,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措施,我们编辑了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本手册共分六个部分。分别是“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售付汇税务证明、“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务风险防范、“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法律
2、依据。手册中包括税收政策指导、不同涉税类型的税务处理、提高税务服务效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为了方便查询,每个类型业务都列明了相关法律、条例和政策规定指向。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执行中以正式文件为准。感谢您对全省国际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 录第一部分 “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1第二部分 售付汇税务证明14第三部分 “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务风险防范19第四部分 “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24第五部分 “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防范28第六部分 法律依据29第一部分
3、 “引进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本手册所述“引进来”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 二、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税务处理 (一)非居民企业类型
4、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等。(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两类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处理 (三)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税法26) ●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5、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条例91) ●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国税函〔2008〕650号) 3.免税(条例9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 4.税收协定规定
6、的优惠待遇(参见第六部分中税收协定) ●股息限制税率 ●利息限制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 ●国际运输收入减免税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税收协定标准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税 三、所得的具体类型及税务处理 (一)“引进来”(非居民)企业国内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
7、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方式。 1.转让财产所得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条例16) (2)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在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条例7) (3)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实际征收率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
8、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现为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4)转让财产所得-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①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②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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