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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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出台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要求,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今年初,市发改局

2、、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对我市各区执行联动机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普遍认为,联动机制的实施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保障低收入居民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让低收入居民共同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建议对临时价格补贴补贴对象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因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依据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

3、1号)2.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三、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的基础上作部分调整。一是增加补贴对象。将全市临界低收入居民(界定临界低收入居民的标准统一以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制定)纳入联动机制价格补助范围。二是调整补贴标准1.当低收

4、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未超过6%时,每人每月补贴30元;2.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超过6%时,每人每月补贴50元;3.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为负增长时停止补贴。三是明确资金来源。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区价格的调节基金中优先安排;区级价格调节基金不足安排的,由各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每年将视情统筹安排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给各区统筹用于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补助资金。四是废止原有文件。废止《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5、佛府办〔2012〕41号),将新增内容整合在一起便于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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