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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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二)补贴

2、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

3、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4、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

5、时存放场所用地。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2年以上的耕地。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二、补贴资金分配(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分配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结转),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二)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乡镇政策实施

6、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三、补贴面积核定(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

7、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8、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经管部门。县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四、补贴资金发放县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务必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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