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0809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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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

2、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六条 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

3、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活动;  (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

4、火;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征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建筑物、构

5、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管理人不及时修复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先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

6、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举报。  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居住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

7、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焰火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8、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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